四种垄断形式

2024年4月26日09:52: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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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Monopoly),或称卖方垄断、独卖、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  与买方垄断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能够借由在法律上独享的特权、对供应来源的控制、或是企业间的联手或协力行为来达成。

有四种垄断形式,即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托拉斯,下面分别阐述。

卡特尔 (cartel) 是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组织,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的价格并控制其产量。垄断利益集团、垄断联盟、企业联合、同业联盟(Cartel,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生产或销售某一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形成协定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的同盟。参加这一同盟的成员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辛迪加(法文:le syndicat),原指企业中的工会,大都是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通过签订统一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建立的组织。辛迪加内各企业不能独立地进行商品销售和采购原料,须由总办事处统一办理,从而在争夺产品销售和原料分配份额上进行激烈竞争。它们在生产上和法律上虽保持独立性,而在商业上丧失独立性。

康采恩是德语Konzern的音译,原意为多种企业集团。这是一种规模庞大而复杂的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形式。它以实力最雄厚的大垄断企业或银行为核心,由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组成,范围包括十个以至数百个矿业、工业、贸易、银行、保险、运输等企业,是金融寡头实现其经济上统治的最高组织形式。金融寡头通过大银行或大工业企业,采用参与制掌握股票控制额,使其他参与者从属于自己,从而得以控制比其本身资本大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本,在经济上占据更有力的地位,攫取高额垄断利润。

托拉斯,英文trust的音译。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产品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组成。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范围,加强竞争力量,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参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都丧失独立性。托拉斯的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掌握在最大的资本家手中,原企业主成为股东,按其股份取得红利。参加的资本家为分配利润和争夺领导权进行剧烈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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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垄断形式差异对比

1、组织形式不同。卡特尔是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辛迪加是通过签订共同的供销协议而形成的企业同盟。托拉斯是由生产同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的一种股份公司。康采恩通常由一个母公司和若干个子公司所组成。母、子公司采用控股、参股的办法,控制其他许多中小型企业,从而形成一个规模较大的康采恩集团。

2、稳定性不同。同卡特尔相比,托拉斯、辛迪加较为稳定。辛迪加的参加者虽然在生产上和法律上还保持着独立性,但在商业上则已完全受制于总办事处,不能独立行动。参加托拉斯的企业不再是法人,由托拉斯对原企业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原企业所有者成为托拉斯的股东。康采恩是由工业、商业、运输、金融、保险等不同经济部门中的企业联合组成的垄断组织。

3、垄断形式不同。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其商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均由辛迪加统一运作;卡特尔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规定销售市场范围的卡特尔。二是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三是规定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生产限额;托拉斯对原企业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康采恩是以实力最为雄厚的工业垄断组织和大银行为核心组建的,参加康采恩的企业虽在形式上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但实际上已被银行或其中资本雄厚的大企业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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