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如何认识和理解破产)

2022年9月18日22:10:08315

近年来,新闻媒体不断爆出某些企业的破产情况,破产案件不断增长。一些耳熟能详的企业(如2021年7月16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甚至金融机构(如2022年7月6日,银保监会同意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也出现破产情况。那么何为破产,破产会产生哪些经济和法律效应?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以及市场上存在的一些破产案例对“破产”进行一定的解析。(注:目前我国除深圳地区于2021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外,其他地区个人尚不适用“破产”,而只有企业才会“破产)。

一、相关概念

破产、破产程序、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法》第7条)。

“破产”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企业的破产包括一系列的“破产程序”。这些“破产程序”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因此有人形象地将“破产”比喻为“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整个“房子”就是一个破产的概念(或破产程序),进入这个房子后,你可能会进入到破产重整这个房间,也可能进入破产和解房间,亦或进入破产清算房间。这三个房间之间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留门。即重整、和解和清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串门”。重整、和解和清算三个破产程序又会使用一些相同的法律程序(即三室一厅中的“一厅”),三个房间会共用“一厅”中的一些设施。

三个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即为我们平常理解的“破产”。即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先将相关财产清点理清后,分给各债权人,如还有剩余则分配给投资人。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则这家企业将不可逆转地进入“消灭”流程,即清算后企业注销不复存在。

破产和解破产重整都是一个“重生”的概念。其中破产重整是在法院的参与下,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及其他可能的利益相关人进行协商,并通过一系列的投票表决程序,对债务人的债务、资产等进行重新整合,给企业重新生存的机会

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由债权人做出一定让步后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破产和解一般适用于债权人相对较少且相对集中的企业。如果债权人太多太分散,则债务人很难与这么多的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人越多就越难协调各方利益,越难达成一致意见),即很难达成和解协议。而破产重整是在法院较有力的介入下进行,因此即使参与人多,但可通过最后法院裁决以达到一致意见。

三个程序中,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之间只能选一条路,即要么重整,要么和解,两者不可转换。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可能被转为破产清算。当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没有能达成最后一致意见(虽然法院可以参与进重整,但其也需要在一定的程序下进行),即无法通过协调来救活这家企业,那么这家企业就会进入破产清算。

因此,当我们听到一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不一定意味着这家企业的“死亡”“消失”。还要具体看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如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并且“重整”或“和解”成功了,那么这家企业就会进入“重生”。

如2018年9月20日辽宁抚顺中院受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抚顺特钢)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12月27日,抚顺中院裁定抚顺特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抚顺特钢经过破产重整并顺利完成重整计划,获得“重生”。2017年抚顺特钢亏损高达13.38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11.78%(严重资不抵债),经过破产重整后的2018年其净利润高达26.07亿元,资产负债率下降到47.48%。2019年至今,抚顺特钢净利润持续为正,且年末资产负债率保持在50%以下。

当然如果“重整”或“和解”没有成功,即重整方案或和解协议未能被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认可(该认可是以多数决形式的表决机制),则“重整”或“和解”失败,企业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清算完后,企业就“死亡”“消失”了。

二、相关程序及影响

破产流程包括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或清算),如重整或和解失败,则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清算后注销企业,完成破产流程。如重整成功,则法院裁定重整执行完毕,企业破产流程也完成了。

进入破产程序后,相关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本文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一)利息停止计息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法》第46条)。

停止计息的起始日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而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时。

该条款会使债权人少收利息。“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导致债权人的计息期间变短,且后续期间的利息罚息等各类利息将不再计息。

(二)保全措施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法》第19条)。

即在破产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保全,如对相关房产的查封,对相关账户的冻结等保全措施需要全部解除。

在破产前,相关债权人如果先采取保全措施,如第一顺序对债务人相关房产进行查封(即获得首封权),则该债权人可能能获得对该查封房产拍卖款的首先清偿权。而一旦进行破产程序,则是以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全部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因此“首封权”将失效。

(三)个别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法》第16条)。

即进入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是需要公平地清偿所有债权人,个别清偿无效。即同一类型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获得清偿的比例将会统一,不允许个别债权人获得高于同一类型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破产法》甚至对个别清偿无效这一点在时间上还从受理破产申请时点往前延伸6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破产法》第32条)。

三、相关案例

本文罗列抚顺特钢2018年时的破产重整案例供大家参考研究。

(一)时间序列

2018年4月8日,申请人上海东震以抚顺特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辽宁抚顺中院申请对抚顺特钢进行重整;

2018年9月20日,抚顺中院受理抚顺特钢破产重整申请;

2018年11月22日,抚顺特钢向抚顺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

2018年11月22日,抚顺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18年12月27日,抚顺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清偿方案

根据被抚顺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抚顺特钢向各债权人的清偿方案为包括现金清偿,债务保留和股票清偿。具体如下:

1.对于所欠职工债权

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2.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全额保留,10年内清偿完毕。前5年只付息不还本,从第6年起每年清偿本金中的20%,直至清偿完毕;清偿期间年利率为2.8%。

3.对于经营类普通债权

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超过50 万元的债权部分,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清偿方式之一:

(1)全额保留,7年内清偿完毕,从第5年起至第7年,每年分别清偿30%、30%和40%;

(2)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12.626263股转增股票,以分得的转增股票抵偿债务。股票的抵债价格按7.92元/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3)按照70%的清偿率一次性现金清偿,剩余未获清偿部分抚顺特钢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对于金融类普通债权

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其中182,055.32万元债权,由抚顺特钢10年内清偿完毕;前5年只付息不还本,从第6年起每年清偿本金中的 20%,直至清偿完毕;在清偿期间,由抚顺特钢按照 2.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中剩余的部分,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12.626263股转增股票,以分得的转增股票抵偿债务,股票的抵债价格按7.92元/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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