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9月23日,深交所发布深市监管动态。市场交易监管动态方面,9月19日至9月23日,深交所共对55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16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
上市公司监管动态方面,9月16日至9月22日,深交所对4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3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1宗涉及证券交易违规;对9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6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3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本周发出半年报问询函13份、重组问询函2份、关注函9份、其他函件9份。
本文叙述异常交易的几种类型,并重点展开虚假申报如何判定。
异常交易主要类型:
- 虚假申报
- 拉台打压股价
-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 自买自卖和互对手方交易
- 严重异常波动申报速率异常
- 其他异常交易
虚假申报
分为三类:集合竞价阶段虚拟申报、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
释义: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指标:市场优势、撤单率。
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
行为:开盘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影响虚拟价格,并反向申报。
时间:开盘集合竞价阶段。
综合判断:投资者高(低)价申报和撤单时点,反向申报数量、金额等。
触发条件(全部满足):
委托价:偏离前收盘价5%申报买入或卖出;
委托量:累计数量超30万股或金额超过300万元,市场占比超过30%;
结果: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5%以上(风险警示股票3%);
撤单:累计撤单超过50%;
反向:低价申报卖出(高价申报买入)。
案例:
投资者A在 2022年9月29日股票交易时,在09:18:35,以50.00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某股票 1 笔 10 万股,占该股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高价申报的比例为 97%,于 09:18:49 撤销申报,撤单占比 100%。随后于9:22:10 至 9:23:30,以 45元/股至 45.50 元/股申报卖出该股3笔合计 0.5万股,全部成交。
a.大幅偏离前收盘价申报买入:(50-47)/47=6.38%
b.累计申报金额:500万元
c.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比例:97%
d.撤单占比:100%
e.反向卖出
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
行为:连续竞价阶段,频繁大额报撤;
时间:连续竞价阶段。
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前持或反向交易,驻单时间长短、成交情况,是否在档位前移时频繁撤单。
触发条件(需全部满足):
委价:在最优5档以内申报买入(卖出);
委量:申报后在最优五档剩余有效申报数量超过100万股或金额超过1000万,且市场占比超过30%。——此类行为发生3次及以上。
撤单:多次申报后撤单且撤单超过50%。
案例:
投资者A在 2022年9月29日股票交易时,在14:10:10以 88元/股至95元/股的价格申报卖出某股票11笔合计1000 万股,于 14:10:31 至14:26:03期间撤销申报888万股,撤单占比88.8%。
a.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30%)。
b.撤销占比:88.8%(>50%)
c.发生次数:≥3
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
行为:连续竞价阶段,在涨(跌)停板反复报撤;
时间:连续竞价阶段。
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前持,是否存在反向申报。
触发条件(需全部满足):
行情:股价处于涨(跌)停;
委价:以涨(跌)停价格申报买入(卖出);
委量:申报后剩余有效申报数量超过100万股或金额超过1000万,且市场占比超过30%。——此行为发生2次及以上;
撤单:多次申报后撤单且撤单超过50%。
案例:
投资者A在 2022年9月29日股票交易时,在 14:10:10,以涨停价累计申报买入1 笔,共 100.00 万股,撤销申报 1 笔,共81万股,撤销申报量占累计申报量的 81%。该投资者账户当日在该股上累计发生了3次类似行为,构成涨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a.单笔申报后剩余有限申报数量巨大且占比较高:100万股
b.撤销占比:73.78%
C.发生次数:3
另外还有以下几类异常交易主要类型:
拉抬打压股价
短时间内大额买卖导致股价大幅波动。
分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三类。(本文不展开,后续再更新)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分为盘中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收盘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对比:
自买自卖与互为对手方交易
释义:在自—自买自卖与互为对手方交易己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指标:市场占比。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释义: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指标:短时间、同方向、集中申报。
可转债异常交易
程序化交易报备:
根据沪深交易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参与本所可转债交易,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投资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一)下单自动化程度高。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指令的核心要素以及指令的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二)指令下达速率快。1天出现10次以上1秒钟内10笔以上申报的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三)使用自主研发或其他定制软件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异动可转债交易行为: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属于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
(1)异动可转债(一般交易所会向券商发送《交易监管提示函》;
(2)主动成交占比超过50%;
(3)3分钟内影响价格超过1%;
(4)成交金额超过50万元。
相关监管法规参考:
会员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监测监控参考要点(试行)
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会员管理规则》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
《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
《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
《会员管理规则》
其他:
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股票期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七章
贵金属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制度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