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初始成本计量规则及例外(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

2022年11月11日15:04:27202

资产取得时的计量,一般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严格来说,这称不上是原则,因为历史成本只是计量属性的一种而已。不过基于财务会计的两大特征之一是反映历史的信息(另一特征是反映财务的信息),历史成本成为主要计量属性就是财务会计的必然。

不过这个历史成本,实在应该称为是全面历史成本,因为我们在对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时,其实并不仅仅将买价计入其中,还包括其他的费用,比如运输费、整理费用、保险费等等;也即我们要将这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前所有的直接支出以及可分配的间接支出,都计入到这项资产的原始成本之中去,这可不就是全面成本嘛。

不过,这个全面历史成本还是有不少的例外,这里也可以举出几例,不过这个例外都是有相应的原因。

比如,我们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时,会将由此产生的交易费用及佣金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这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名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就意味着其可能经常交易,正因为经常交易,由此而产生的交易费用如果要频繁计入这项金融资产的成本中去,未免过于繁琐,再加上这由此产生的交易费用一般来说金额较小,不重要,所以简化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算了。

再比如,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之中,我们如果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对价获取的,这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当中付给发行中介的佣金、手续费等,本来也可以看成是为了取得这项长期股权投资所付出的代价,但是这项费用最终是去抵减发行溢价,冲减相关的资本公积。究其原因,是因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均是溢价发行,而之所以能溢价发行,作为中介的投行机构的费用支出不可或缺,二者建立了直接的联系,此时再将此项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就不合适了,虽然没有这项权益性证券作为对价,也就不可能取得这项长期股权投资,但也只是间接联系而已。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时,首要的规则还是历史成本,而且是全面历史成本,但是在碰到具体例子时,可能会让位于重要性原则,比如前述的第一个例子;也可能会让位于相应支出所产生结果的联系之紧密性,如果可以在其他环节直接认定其因果关系,则也可以不计入相应资产的初始成本,比如后面这个例子。也即全面历史成本原则背后有着满足其他局限条件的例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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