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又打算向老丈人借100万。鉴于前次借款因诉讼时效问题,差点吃了大亏(参见《讨债得趁早——诉讼时效》),老丈人对你很不放心,但又抹不开面子说不借,便要求你找保证人。
谁能给你保证呢?
你父亲曾在当地镇政府工作过,与镇领导关系不错,想着要不让镇政府给你做担保,毕竟政府财大气粗,更有保障。
你妻子曾在当地公立小学工作过,在学校人缘也不错,要不就让公立小学给你做保,毕竟“跑得了老师,跑不了学校”,也挺有保障的。
很遗憾,镇政府和学校都不符合保证人的要求。
民法典第683条规定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镇政府属于机关法人,公立小学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担保主体不合法,如提供保证,则保证合同无效。
找了一圈,最后给你提供保证的“重任”落到了你老父亲头上。
那么怎么保证呢?
当然得签订一个书面保证合同。就你这信誉,根据“有其子必有其父”的“千古真理”,没个书面合同签字画押,到时口说无凭,老丈人怕借款又打水漂了。
那合同上要约定哪些要素呢?
保证金额、保证期间当然必不可少,但最最重要的还是要约定清楚保证的方式。毕竟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老父亲对你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你到期不还款时,老丈人可以让你还款,也可以让你老父亲(即他的亲家公)还款。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而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直接约定是“一般保证”。那么当你到期不还款时,你老父亲对你老丈人的追偿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你老丈人向你老父亲要求他履行保证责任前,必须先起诉你,并且得到法院判决你败诉,要求你还款,然后你还不还款后,法院根据判决得执行你家财产(即看有什么值钱的财产可以拍卖)。在这一系列措施后你仍还不了款,老丈人才可以向你老父亲根据保证合同来讨债。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可见有没有“连带责任”四个字,直接影响老丈人后续跑腿的步数和追偿的时间。看似有了保证人,到时履行起来也很麻烦。
此外,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也不可大意。
自从在“诉讼时效”方面吃过亏后,老丈人吃一堑长一智,对时效、期间这些时间问题多留了好几个心眼。
什么是保证期间呢?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简而言之,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什么时候开始承担保证责任和什么时候解脱保证责任。
鉴于你借款期限是1年,老丈人可和你的保证人(即你老父亲)在关于对你向老丈人借款的保证合同中约定“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当然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就自动被认定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老丈人如果还是和上次一样抹不开面子,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也就是你老父亲)提出履行保证责任要求,那么你老父亲也解脱了。
当然结合前面讲到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不同保证方式下保证期间的具体算法也是不同的。
如果老丈人和老父亲之间签的是一般保证责任,那么老丈人应该在保证期间内对你进行起诉,不然老父亲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当时签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老丈人只要在保证期间和你老父亲说“老亲家,咱家那兔崽子又还不起欠我的钱了,你既然是保证人,就替他还了吧”(即“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当然如果老丈人实在太腼腆,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你老父亲催要其履行保证责任,那么你老父亲在保证责任就也解脱了。
民法典第693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看来借钱难不仅是说要借钱人的难,借给别人钱的人也挺“难”的,还得知道这么多知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