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相关内容总结(交易类)

2023年12月22日09:54:58104

证监会于2月1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主要制度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研读了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资料,现对交易类相关调整进行了总结,具体如下:

一、上交所

1、主板上市新股前5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与科创板保持一致);

2、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无涨跌幅价格限制的证券,盘中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3、主板新增2%的价格笼子,同时增加10个最小变动单位(主要是便于低价股申报),科创板则保持原有规则不变,同样是2%的价格笼子,但是没有新增10个最新变动单位;

4、主板新股申购调整为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不计入申购额度,总市值不足10000元,不可参与认购。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股或其整数倍;(主板新股申购规则下调与科创板保持一致,这样沪深两所的新股申购单位则保持一致,均为500股、5000市值。根据这几年沪深交易规则的调整来看,沪深交易规则的统一基本上是大势所趋,这样规则的优化,也便于投资者对交易规则的理解和记忆。)

5、主板的适当性管理

对于新增普通投资者(新开通沪市 A 股证券账户的普通投资者),应当在首次参与主板股票、存托凭证的申购、交易前签署《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未签署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相关委托。对于存量投资者(已开通沪市 A 股证券账户且未销户的投资者)不适用前述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通过短信、电话、弹窗提醒等适当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告知投资者注册制后主板相关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并做好留痕。

注:主板新开户需签署《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未签署不能交易;存量户无需签署,但是券商需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科创板适当性规则保持不变。

6、市价申报

(1)新增“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种市价委托方式;

(2)无涨跌幅证券,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可进行市价委托;

(3)引入“市价申报保护限价”,也就是市价委托中增加投资者可以接受的最高买价和最低卖价,当价格达到对应保护限价时,市价委托转换为限价委托,也就是给让投资者自己给市价委托设一个上下限,避免出现极端价格成交;

7、新增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股票程序化交易需要进行报备;

二、深交所

1、主板上市新股前5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与创业板保持一致)

2、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与上交所一致)

3、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范围适用“2%价格笼子”或“10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机制安排。与上交所不一样的地方是,上交所只有主板加了“10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机制,而科创板没加,深交所则是主板和创业板均新增了该机制;

4、主板的适当性管理(与上交所一致);

5、将存单机制改为拒单机制,申报时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深交所将直接拒单;

6、新增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股票程序化交易需要进行报备;

简版总结

一、沪深交易所相同调整

1、调整主板新股涨跌幅制度与科创板和创业板保持度统一,新股上市前5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2、调整主板临时停牌制度与科创板和创业板保持度统一,均为无涨跌幅价格限制的证券,盘中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3、主板新增2%价格笼子与科创板和创业板保持度统一,价格笼子机制中“10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均新增,但是科创板未增加该制度;

4、适当性的管理要求,沪深交易所保持一致;

5、沪深交易所均新增了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二、沪深交易所差异调整

1、上交所主板下调了新股申购单位,后续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股申购单位均保持一致;

2、上交所调整了市价申报的规则;

3、深交所将存单机制改为拒单机制。

  • 特别声明:本文由互联网用户自行发布,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
  • 本文链接:https://www.gpboke.com/356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