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金融工具

2023年11月10日16:00:4697

金融资产放在作为资产的流动性排列来看,应该是放在现金与应收账款之后,但应该是在存货之前的。其所涉及的准则很多,有些内容恐怕只能是视需要而专门辟一讲来阐述了。具体来看,我们国家新颁布的准则有四项准则分别对于金融业务进行会计规范,分别是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24号套期保值以及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一部分准则可以说是最新准则的一大亮点。2007年起的金融危机对于这一类的准则是个重创,现在还没有缓过神来,金融工具该怎么确认、计量和报告呢?金融工具存在着其特殊性,这特殊就在于其非常容易进行转让,因此相比于其他资产,金融资产不仅仅对其确认计量和报告单独用一号准则加以规范,连其转移也有相应的准则对其加以规范,可谓对于金融工具的隆重其事了。当然套期保值因为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是单独由一项具体准则对其进行规范了。以下的解释就围绕着这四大具体准则展开。

首先从基本的概念开始说起。什么是金融工具?根据22号准则的规定:“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这个定义有些抽象,且有一些不清楚。从定义上说,金融工具的实质是合同,什么合同?是形成企业金融资产的合同,从资产平衡公式我们知道,资产的形成必然会对应于要么是负债的增加或者是权益的增加。虽然有着这样的定义,但真要从字面上去理解一下金融工具,似乎有些云里雾里。是指金融的工具,还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的工具,似乎都说不过去。其英文表述是“financial instruments”,直译过来就是金融工具。Instument的英文翻译是“an object used to help inwork”,即帮助做事的物品。这样的整个理解似乎有些通了。金融工具是指帮助企业融通资金的一些合约,这种合约一般来说会形成一项资产(称为金融资产),或形成金融负债以及权益工具等等。而从一般的金融工具还可以对于其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延伸就形成了衍生金融工具(一般简称为衍生工具了)。衍生工具往往纷繁复杂,经过了多次的合同转换,其最终的价值往往到最后看不清道不明,到最后往往坏了大事,次贷危机就是明证。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从合约的角度来看,是因为由银行、证券经纪行、财务机构及联邦储备局形成的金融合约结构过于复杂,衍生工具的大力发展现在看来是坏事,正是这种工具的大量出现造成了这种复杂,并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某个层面出问题,结果导致整个合约体系出问题,进而引发全面的系统性金融危机。这样对于金融工具以及衍生工具的会计规范也许还未有运用就已经需要大修改了。张五常曾说过:“二十世纪的经验告诉我们,人类的自私衍生出来的制度及行为,可以毁灭人类!”。金融工具以及衍生工具已经复杂到无以复加,后面可能要更多地要对其进行简化,要使其真正与实际的经济业务产生联系。“金融层面要靠产出层面的融资与贸易的需求而获利;产出层面要靠金融层面的协助才能适当地运作”是的,金融本是虚拟经济,其基本的功能在于帮助实体经济更好的融资与贸易;而众多的衍生工具往往沦为金融大鳄赚钱的工具,只是财富再分配的零和博弈而已,这已经远远背离了金融的本质了。

衍生工具是一种基于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为基础的变量,是一种基于价格的之上的变量,因为一般价格是变化的,所以衍生工具可以看作是变量的变量了。甚至是变量的变量的变量,即变量的N次方,这样变化的结果往往是衍生工具已经与其原来挂勾的资产已经完全没有关系了。具体来说,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以上几种的组合。

从以上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基本上我们可以把金融资产看作是金融工具当中的一个种类。鉴于金融资产一般是金融负债相对应的,所以搞清楚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大体上可以推理出来。

第一节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可以划分为四类,即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货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四项的划分其实大致可以从持有时间的长短去理解它,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时间一般最短,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时间最长,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然就介于其中了。这种持有时间的长短决定了其会计处理就完全不一样了。这里先不说其处理,我们先解决基本定义。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其取得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有证据表明是以短期持有获利的方式进行管理的金融资产。因为其持有时间短,所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我们可以以公允价值来计量其持有过程当中的价值变动,并且这种变动损益我们可以计入当期的损益表当中。这样的处理显然是符合经济实质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顾名思义就是准备一直持有,等到期才回收的投资。具体来说,就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对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要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一般来说,我们要有比较明确的意图来表明企业会持有该项投资至到期,那么怎么来判定企业有没有明确的意图呢?对于这一点往往是我们判断的难点所在。在持有的期限不确定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如利率变动、流动性需要、替代投资机会出现,又或者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将其界定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理,最常见的是企业的一项债券投资,对于其会计核算最主要的是采用实际利率法来对其利息进行处理。这就要涉及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其实因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折价或溢价发行而产生的折价或溢价摊销,为了省事我们完全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即在持有的存续期间内平均摊销。但显然这种摊销方法在这种折溢价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会严重影响到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上相关的数据,从而会使得报表的如实反映这一条难以做到。当然更为重要的原因是,通过实际利率法算出来的利息才是实际的利息。基于此,我们一般常见的做法就是要根据实际利率法,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摊余价值来计算所应摊销的折价与溢价。

要采用实际利率法,要解决几个关键问题,一个是利率问题,也即实际利率,它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也即使得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所得金额与当前账面价值相等的内含报酬率(或称折现率)。按这个计算出来的每期摊销额之和最后必然会等于总的折溢价金额。二是摊余成本。它是指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及减值损失,以及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而形成的累计摊销额。这是计算每一期所应摊销折溢价的基准,因为其数额的不断变化,所以每一期计算出来的应摊销折溢价就在不断地变化当中。

判定企业是否能最终将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到期,取决于企业有没有能力这样做,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表明企业无法做到,比如企业已经无可利用的资金支持经营,或者受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原因影响,就不再应该将该金融资产看作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也就不能按照上述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这样的金融资产了。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额资产。主要是金额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也就是说前述的应收款项目也是属于这里的范畴,只是因为应收款比较特殊我们在前面单独辟一讲加以讲述了。而贷款和应收款项从其特性来看,其实也是一种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只是这种金融资产一般在市场上没有报价而已。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实是一个排除所剩的东西,也即是不能纳入到以上所说的三种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我们都把它称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的产生是金融企业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妥协的结果,从金融工具准则的发展来看,其实是金融企业对于盈余管理的要求而人为划分出这样一类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因为这类金融资产从其会计处理来看,其在持有过程当中发生的公允价值的变动是不会反映在当期损益当中的,而是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当中的资本公积(现在统一放在其他综合收益,以示区别)项目当中。这样,金融企业可以选择性将一些交易性金融资产重分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而使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不会反映在当期损益当中,进而可以使得金融企业的损益表变得更好看。除了这种会计处理的人为区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实并无本质区别,因为我们无法从持有时间或其他方面把这两者严格区别开来(因为这只能从金融资产最终是否交易来确定)。

最后,因为以上的四种金融资产从其特性来看,是存在着一定的共通之处的,特别是在持有时间以及管理层持有意图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我们往往对于以上四种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比如说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22号准则当中有一条非常复杂的规定,也即其中十六条的规定,该条的规定近于苛刻,此条列明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一般在三年内不能转向回去,除非满足三项条件。(具体参见该准则第16条)此外,该号准则的第19条硬性规定在初始确认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得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也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般不得进行重分类了。也就是说,会计准则给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项能够不影响当期损益的处理项目,但是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则给予了诸多掣肘,这显然是为了压缩企业利用重分类所进行的会计选择空间。

第二节 金融工具的确认

金融工具在什么时候要加以确认呢?22号准则第二十四条给出了答案:“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什么时候终止确认呢?所谓终止确认就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什么条件下可以转销?条件二选一:一是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二是该金融资产已经转移。

而对于金融负债来说,情况可能稍微复杂一些。金融负债只有其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进行的,应判断这两款合同的差异,如果其在实质上是不同的,就应该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金融负债时,如果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不一致,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 金融工具的计量

金融工具最基本的计量原则就是采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显然,如果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原来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获得,现在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时,就要改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相反,如果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已经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就应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若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若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就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当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金融工具在购买、发行或处置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一般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这些交易费用一般要计入金融工具的资产成本当中。当然如果在活跃市场当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所谓实际利率法就是要按照市场利率计算,且按不断摊销的金融负债余值作为基数计算相应应负担的利息。

对于资产的重分类的计量,在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重分类日,发生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列在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这一科目下。

对于以上分类的三项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的利得或损失应分别不同处理。第一、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一般我们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来进行记录。第二、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因为其介于这种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一般我们不是直接确认其损益,但我们一般会确认其变动,不体现在当期损益当中,而只是计入到所有者权益当中。这其实是一种折衷处理。在相应的盈余信息不去反映这类资产的价值变动,但在资产负债表中可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我们一般是默认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可能会更关注企业的损益表。第三、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我们要以摊余成本计量之,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节 金融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已经发生减值的,要计提减值准备。显然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已经在日常每期处理时已经反映了其公允价值的变动,所以不存在减值的问题。所谓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也即确定是否发生减值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化,二是这变化可以可靠计量。准则当中列举了有可能的情况共九项,不外乎是关于债务人或债权人发生财务困难或者是因为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金融资产的价值等等情况。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就比较典型了。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这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原实际利率是指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短期应收账款其实也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不过对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处理,因为其时间一般比较短,所以基于重要性原则我们就不予以考虑按照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了。

减值测试的基本原则是对于单项金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而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对金融资产的组合进行测试。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计提了减值的金融资产,其转回的规定如下:一、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已经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比如说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不过转回的金额应以转回日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为限。二、对于已经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其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第五节 公允价值确定

因为在金融工具的计量当中,公允价值(其实是市场价格,具体分析参见拙作《公允价值是一项计量属性吗?》)是基础的计量属性。所以这里单辟一节来说说公允价值。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公允价值?字面上理解,是指公平允当的价值,公平指交易公平,允当是指交易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金额。所以公允价值一般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第二个问题,怎么确定公允价值?显然,最靠谱的做法是采用活跃市场当中的市场价格,比如说是在股票市场中每天最后的成交价就可以看成是企业持有该股票的当日公允价值。当然这活跃市场的报价可以是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以及定价服务机构中获得的价格。但问题是并不是每一项企业的金融资产都有活跃的市场报价。这可能是两方面的因素导致:一是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二是因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非有直接的交易市场。这时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采用其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如果最近的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可以酌情调整;对于后一种情况首先就只能先找一下有没有相近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参考,如果有,就参考之。如果没有,就只能采用第三种方法,即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采用估值技术产生的结果,当然应该尽可能地反映其真实价格,但这确定性还很难说。这是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第三个问题,怎么样的价值是更公允的?也即怎么来判定其公允程度。一般来说,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是确认其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不过如果有客观的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为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为公允的,就应当采用这其中最公允的价值来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计量了。

对于债券的公允价值一般来说,比较好确定,因为只有考虑其利息的情况以及本金的收回可能性进行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就可以计算出来,只是这种计算我们要考虑市场基准利率的变化以及债务人的信用等级与风险。折现率的选用应该是合同规定利率或类似的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

上述的公允价值定义有诸多问题。新修订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已经对上述的定义进行了修正。新准则中的所定义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新准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原公允价值定义进行了调整:

一是明确公允价值是脱手价格。资产或负债的脱手价格体现了持有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该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预期。即使企业打算通过使用该资产而非出售该资产获得现金流入,脱手价格仍能通过向将以相同方式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出售这一资产,体现从该资产的使用获得现金流量的预期。

二是突出市场参与者概念。原公允价值定义中的"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不够清晰明确,因此,本准则将市场参与者定义为在相关资产或负债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相互独立的、熟悉资产或负债情况的、并且能够且愿意进行资产或负债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是将债务“清偿”概念转为“转移”概念。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负债,应当基于市场,但企业使用自有资源清偿该负债时,相对于市场具有一定优势。企业具有的这种相对优势应反映在清偿过程中,而不应反映在清偿之前的损益中。此外,转移概念体现了市场参与者对流动性、不确定性以及与负债相关的其他因素的预期,而清偿概念则并非如此,它仅考虑了企业的特定因素。因此,本准则要求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在假定将负债转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基础上进行计量。

四是明确资产出售或者债务转移是发生在计量日,而不是其他日期。

讲到这里,所有的金融工具有关的确认、计量就讲完了。是比较难的一讲了。相对的内容也较多,但基本的脉络其实跟前面的几项资产也是相近的。只是因为其涉及到金融工具的分类较多,其中的变化也较多。加上采用公允价值,其处理就相对要更加复杂一点。讲完这一章,我们大概知道了,其实企业的应收账款也是属于我们这里金融工具的一种了,从实质上来讲,的确如此,应收账款其实是企业对交易对方提供的一笔短期融资性质的借款了,其借款期就是信用账期。所以也就是金融工具的一种了。这也部分解释了前面我们说怎么我们的准则体系当中没有对于应收账款进行规范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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