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截至2021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我国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4602家。
其中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两者最大区别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是可以吸收存款,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不可以吸收存款(否则涉及违法)。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他们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注资、投资款、从其他金融机构借来的钱等。
而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前述资金来源外,还可以从居民手中吸收存款。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可以分为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类型和每个类型下的机构数量如下表:
开发性金融机构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类银行与普通个人交集较少。
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异地经营(当然由于其基本各地都有经营机构,因此也可以由当地的经营机构经营),而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异地经营受到一定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第52条指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其在全国基本都有经营机构而为人们所熟悉。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是指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和恒丰银行。
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由于业务发展迅速,经营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也逐步走进人们视野。如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和杭州银行等。
民营银行目前有19家,为近年来国家政策开放后逐渐成立的银行。如微众银行(腾讯)、网商银行(阿里-蚂蚁金服)、百信银行(百度)等。
农村金融组织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
农村信用社,即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一词本来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成员一起出资出力合作为该范围内的成员服务的组织。我国历史上有过供销合作社(在物资供销方面的合作)、农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方面的合作)、信用合作社(在资金借贷等信用方面的合作)。农户贷款由于金额小、成本高、周期短,多无担保,导致在一般银行获得贷款较为困难。农村信用社即是通过一定范围内的成员成立信用合作社为本社成员、本社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后来逐步扩大到为成员外的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支持服务。
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我国历史上在农村地区出现过大量的农村信用社,但由于经营管理等方面经验欠缺,部分农村信用社出现资不抵债等混乱情况。为规范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2003年,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指出,在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方面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银监会(现银保监会)承担金融监管职能;在农村信用社发展方向上要“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
于是,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逐步转变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治理最为规范的农村金融组织。因此目前尚未转变成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和转成了农村合作银行的机构,其未来发展方向是转成农村商业银行(就像目前城市地区的城市信用社基本转成为城市商业银行一样)。
农村资金互助社类似于原来的农村信用社,但其相对农村信用社是一个更为封闭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资金来源方面,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方面,其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村镇银行方面,为更好支持农村地区金融业务,2006年国家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其与农村商业银行一样是公司治理较为完善的农村地区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不同点是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较为狭窄,主要是当地的资本;而村镇银行的股东可以是非当地的资本。此外,《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还指出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村外镇银行多为现有商业银行的子公司,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就是由中国银行控股的子公司。而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并非一定要是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