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10条解析

2023年12月15日11:39:0574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我们有专门的准则进行相应地规范,对应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的第2号,这个排位还是比较靠前的。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当中规定的第10条是这样的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这条规定出现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之中,不过这条规定实在有些令人费解,所以我们这里专门来进行分析。

这条规定,初看起来,是典型的双重标准,也即对于金额比较之后大小的差额部分,采取的是不同的处理方式。前者不处理,后者则需要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来说,是这样的:

假如某一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是100万元,而其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是80万元,那么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用调整,也即还是保持为100万元;相反,如果后者是金额是120万元,则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提高至120万元,同时要将这2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即要增加当期利润。

前者不用调减就已经有点匪夷所思,因为我们会计处理向来是坚持谨慎性的,按理说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都已经低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了,减记至此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数是符合谨慎性要求的。相反,后者却需要将由此产生的低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予以确认当期净利的增加,又明显不太符合谨慎性的要求,看来这条规定是要将违反谨慎性的要求进行到底了,这是为什么呢?

想来想去,总觉得这里应该是有充分的理由才可以让我们去违反谨慎性的要求,毕竟稳健性、保守主义是会计的传统,如今在长期股权投资这一项目中却公然违反,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才行。

这里姑且将我的想法说一说,对于前一种情况,我们可以理解为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中未包括商誉,因为商誉是不可辨认的,而购买股权产生的溢价购买部分一般认为是购买了没有账上反映的商誉,所以此点也类似。但是对于后一种情况,当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恐怕确认少了,只不过限于当时入账时的历史成本原因,只能记录这么多,如今将其对照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发现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还更低,补充这个差额,同时确认净利增加,虽然会看起来不够谨慎,但是起码达到了如实反映的要求,就这一点而言,倒也是无可厚非了。

不过,总的来讲,这一条规定意味着我们将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往前推进了一步,因为公允价值计量本身就已经天然与谨慎性分道扬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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