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警示及退市相关规定总结

2023年12月22日10:00:18266

学习了下交易所关于风险警示以及退市的相关规定,为了便于记忆查阅,对相关重点要求进行了简单的归纳,具体明细规则详见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基础定义

1、风险警示

(1)存在强制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

(2)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

2、前缀区别

(1)ST: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ST: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

二、其他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者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六)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注:交易所决定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1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三、退市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沪深主板:

1、A股: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2、B股: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3、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4、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5、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

科创板/创业板:

1、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2、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3、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4、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备注:

1、沪深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关于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标准一致;

2、上交所对主板退市的要求进行明确,而深交所制度中则未提及;

3、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4、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本规则规定标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1)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

(2)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

(3)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

(4)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沪深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3、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4、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5、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6、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注:沪深交易所规范类强制退市要求均保持一致。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四、退市整理期

上市公司股票被交易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后,自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

相关要点如下:

1、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

2、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3、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4、除退市整理期首日外,退市整理主板股票涨跌幅10%,创业板和科创板涨跌幅20%;

5、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6、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7、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需要开通退市整理的交易权限,适当性要求为20个交易日日均50万元以及2年交易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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