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概念介绍

2024年5月30日09:33:20155

最近研读了中国银保监会在《金融监管研究》2020年第11期发布的《中国影子银行报告》,对影子银行部分核心内容进行节选和汇总。

影子银行是指常规银行体系以外的各种金融中介业务,通常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载体,对金融资产的信用、流动性和期限等风险因素进行转换,扮演着“类银行”的角色。

一、影子银行界定标准

影子银行界定标准主要包括四项:

1、金融信用中介活动处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信贷发放标准显著低于银行授信。主要包括各类不受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标准约束的类信贷业务,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一是完全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以外却从事信用中介的机构和业务;二是虽然在监管覆盖范围内,但通过非洁净转移等各种方式规避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标准。例如,有些信用中介虽接受金融监管,但资本和拨备计提明显不足;有些非银行信用中介发放信贷标准显著低于银行授信标准,借款人现金流覆盖和信用缓释不足;部分贷款流向房地产、产能过剩领域甚至“僵尸企业”等银行贷款的限制性行业。

2、业务结构复杂、层层嵌套和杠杆过高。发行分级分层产品,区分优先级、中间级和劣后级,有的涉及账户分拆、多层嵌套。由于结构设计十分复杂,导致底层资产不清,风险难以识别,真实风险水平被掩盖。基金、理财、信托等可以作为交易对手直接进入同业拆借和回购市场,有的大量使用衍生产品,质押回购方式加杠杆。部分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和地方资产交易所还将本应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资管产品进一步拆分、转让,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一般个人客户。

3、信息披露不完整,透明度低。产品存续期间完全未披露基础资产信息,或披露不充分,投资者和市场第三方机构无法准确掌握产品规模、收益变现、投资比例、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等主要信息,也无从判断风险趋势和高低变化。由于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频繁,各类风险相互交织,产品最终持有人难以穿透识别整体风险水平和风险环节。

4、集中兑付压力大,金融体系关联性和风险传染性高。各种以集合投资为主要经营模式的产品具有明显的期限转换作用,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特征。当投资产品出现风险征兆时,从众心理将诱发“破窗效应”,极易造成挤兑冲击。此外,部分集合投资产品还集中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遭遇集中兑付后,风险会在金融体系内传染、叠加和共振。

二、影子银行的分类

1、广义影子银行

广义影子银行:包括同业理财及其他银行理财、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委托贷款、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非股票公募基金、证券业资管、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非股权私募基金、网络借贷P2P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业务、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权融资计划和结构化融资产品。

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是表内业务,指银行购买他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特定目的载体(SPV)的投资行为。按照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四分类标准,大多计为应收款项投资。这些业务透明底极低,表面看是购买各种资管产品,但基本上属“黑箱”操作,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十分复杂。经过穿透后大部分是类信贷资产,许多投向资金池产品。由于没有强制性的监管约束,银行将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作为监管套利的重要方式。

委托贷款:传统的委托贷款属于银行表外业务,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方确定的贷款对象和利率发放贷款,不承担信用风险,不需计提拨备和资本。但2008年之后,委托贷款异化为银行规避信贷标准的通道,业务完全由银行主导,委托方和贷款对象都由银行确定,银行出具隐性担保或抽屉协议,承担信用风险,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委托”。2009年初,委托贷款规模不到3万亿元,2010—2015年连续6年增速超过30%,多家股份制银行2013年增速超过100%,2016年底规模猛增至13.97万亿元。

资金信托: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按投资者人数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其中近三分之二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由于信托具有“跨界”的独特优势,资金信托具有严重的交叉金融风险。另外,信托产品设计灵活,普遍具有多层嵌套结构,容易成为投资者加杠杆、以小搏大的工具,风险传染性强,且容易隐藏和放大。

银行理财。在理财业务发展初期,银行以发行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为主,产品透明度较低,信息披露不充分。特别是封闭式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不清楚收益和风险情况,偏离了“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业务本源。理财资金来源以普通个人投资者为主,比例基本在60%以上,2018年曾达到86.9%,集中兑付风险较大。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同业直接持有理财产品比例也不少,集合投资特征明显。理财资金投资范围广泛,包括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管产品、委托投资和非标资产等。资管新规出台前,理财投资非标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为784天,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平均剩余期限为129天,期限错配严重。

非股票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向多个投资者募集资金,根据事先确定的投资策略将集合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具有类存款的特征。为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部分公募基金提供“T+0”赎回提现服务。由于存在严重期限错配,当市场出现压力和波动性加剧时,公募基金特别是开放式公募基金,很容易出现份额大量赎回甚至“挤兑”,因此,金融稳定理事会也将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等全部纳入影子银行范畴。

证券业资管: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这些公司的子公司所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这类资管产品以通道业务居多,2018年基金子公司通道类业务规模占比高达75.2%,资金超过80%以上来源于银行。

保险资管:主要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产品,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

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贷ABS),交易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企业ABS)和资产支持票据(ABN)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一般都设置优先与劣后的结构化方式,资金来源多为各类资管和理财产品,但是产品本身流动性严重不足。截至2019年末,市场存量为3.83万亿元。换手率不到30%,远低于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债券200%以上的整体换手率。由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不充分,基础资产良莠不齐,还有部分地方交易所发行大量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透明度更低,一旦基础资产劣变,极易产生集中兑付压力,风险隐患突出。

非股权私募基金:非股权私募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投资基金。我国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登记备案,由行业开展自律管理。近年来,私募基金重大风险个案时有发生,部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虚假不实、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与非法集资、P2P等相互关联,出现较大兑付风险。因不受直接监管,部分基金成为影子银行加杠杆的通道。

网络借贷P2P贷款:网络借贷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平台,按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借款人与出借人通过平台直接对接,完成借贷。2013年以来,部分网贷机构逐渐偏离信息中介、信贷撮合等服务定位,违规开展信贷和资金池运作,甚至呈现出庞氏骗局的典型特征。

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提供的融资,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业务:这类业务本质上是类融资或为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是典型的信用中介,但信贷标准显著低于银行贷款。例如,融资租赁业务中大部分为售后回租,其中部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虚化,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变相发放贷款,其资金投向主要集中于政府基建项目、房地产等领域。

2、狭义影子银行

在广义影子银行中,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和投向非标债权及资管的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网络借贷P2P贷款和非股权私募基金的影子银行特征更为明显,风险程度更突出,属于高风险的狭义影子银行范畴。

三、影子银行的主要特点

1、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主要载体。这是影子银行最广泛的定义方式。只要常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从事了相关业务,都可以被纳入影子银行范畴。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其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中采用了“其他金融机构”(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的表述,从形式上对影子银行进行界定,优点是非常直观,缺点是过于宽泛,针对性不强,无法瞄准影子银行的问题根源。

2、功能上具有金融资产风险因素转换的作用。早期关注焦点主要在影子银行的金融中介职能类型,将是否具有信用中介职能作为区分影子银行的标准。较为典型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非银行信用中介”(non-bank credit intermediation,NBCI)的概念。但影子银行普遍结构复杂,且资金募集模式颇为个性化,难以直观判定其是否具有信用中介作用。此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理事会都提出,关注影子银行的目的在于揭示其产生风险的原因。金融资产的风险根源是信用与流动性状况劣变,而金融中介往往充当风险因素转换的角色,最终会成为风险承担人。因此,影子银行应当是具有信用、流动性和期限转换功能的主体,这也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此后建立影子银行监测框架的基础。

3、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一方面,影子银行具有常规银行信用中介职能,承担常规银行的各类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影子银行主要向常规银行覆盖范围以外的实体提供融资,这些实体信用水平较差,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相对较高,而且大部分业务跨市场、跨行业,透明度较低,容易成为系统性风险源头。例如,2008年的次贷产品就是由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和基金发行,普遍采用资产打包分层的复杂结构,并采用信用违约互换等增信手段,导致风险隐藏、难于识别。正因为影子银行是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改革将其作为治理的重点对象。

4、游离于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救助体系之外。金融业具有高度负外部性,各国监管当局都已经建立了成熟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框架,并且都采用特许牌照的准入模式。金融体系普遍受到央行流动性支持、最后贷款人以及存款保险和投资人保护等制度的保障。影子银行通常不受任何监管或者只受到较低程度的监管,也没有被纳入外部救助保障体系,一旦出现重大风险,只能依靠自救。但由于普遍存在资本金和准备金储备的严重不足,其自救能力也仅是杯水车薪。

四、影子银行存在的意义

一方面,银行体系无法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金融中介是撮合资金需求与供给的桥梁,解决信息不对称是传统银行最专长和熟悉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银行不可能全部覆盖。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也不可能包揽全部金融中介。

另一方面,影子银行满足了个性化的金融需求。部分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较高,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换取较高的回报。而商业银行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审慎文化是立足的根本,远远无法满足这些多元化需求。

简单的理解就是,由于传统银行受限于各种监管限制,比如银行表内贷款不能进入的监管限制的房地产行业、地方投资平台或高能耗产业等,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有资本充足率、计提拨备、不良率等限制,导致无法满足所有的资金需求,于是影子银行的出现,弥补了传统银行无法满足的这部分需求。

影子银行的发展并未背离金融体系的发展规律,金融本质上是资金中介,银行贷款是最传统的中介模式,影子银行是常规银行体系以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活动。影子银行本身是常规银行体系的补充,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影子银行很容易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

五、影子银行的问题与危害

1、不断推高杠杆水平。2008年之后,中国债务水平持续升高。宏观杠杆率在2013年6月突破200%后,2016年底达到239%,期间只用了三年多的时间。影子银行发挥了“关键”作用,不仅大大加重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债息负担,也降低了资金周转与使用的效率。

2、助长脱实向虚。各种完全空转、以套利为目的的影子银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2013年12月,推出同业存单业务,其后同业存单迎来爆发式增长,一些银行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和委外投资,虚增资产负债,资金只是在金融体系内部“绕圈”,并未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即使部分资金最终流向了实体经济,但由于链条拉长,资金成本也大幅提高。一些信托公司通过嵌套其他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形成大量“信托中信托”(TOT),资金并未离开金融体系。

3、严重掩饰资产质量真实性。无论是信贷资产非信贷化,还是表内资产表外化,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源头并没有发生变化。经过影子银行包装,商业银行在会计科目上把贷款转为投资,或者完全转移至表外,“成功”逃避贷款风险分类和拨备计提要求,造成资产质量不实,资本和拨备虚高。2016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收入不足以覆盖利息支付的中国企业贷款总额接近1.3万亿美元,占中国上市企业债务的14%,远高于公布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

4、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激励。影子银行作为各种监管套利的通道曾经“盛极一时”。由于能够在短时期内通过加杠杆获得高额利润,各金融机构竞相效仿,希望在影子银行领域“大展拳脚”,极大地扭曲了市场行为。合法合规的金融业务增速缓慢甚至萎缩,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则野蛮生长,对前者形成巨大“挤出效应”。据统计,部分高风险影子银行在2010—2015年增长了50%,远超同期银行贷款增速。

5、危及社会稳定。由于监管不严、不足和监管空白,违法违规和“无照驾驶”金融活动大肆横行。金融业具有高度外部性,一些金融风险已外溢为社会风险。例如,在银行理财、信托、证券资管、私募基金等领域,因产品无法按时兑付,投资人信访、聚集等事情不断发生。互联网金融、P2P贷款等网络金融业务发展迅速,没有纳入监管,2016年前后风险开始集中爆发,各种大规模聚集维权事件层出不穷,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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