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
做市商是指得到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期货市场中的做市商一般有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券商、银行、私募等参与做市业务。
一、引入做市商对市场带来的好处
注: 图为做市商参与后的行情数据
在没有引进做市商之前,我国商品期货市场普遍存在仅1、5、9合约活跃的现象,对于实体企业而言,合约连续性不足,产业客户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定价、套期保值的需求就会受到影响。而有了做市商的存在,增强了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流动性,使期货品种基本实现了合约逐月连续交易,使现货的保值、交割以及套利更能及时充分反映现货市场情况,适合产业链客户在远期合约锁定加工利润或原料相对价格,有效降低了极端情况下的运行风险。
同时由于做市商本身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较好的价值分析判断和风险防控能力,能够基于行情信息判断给出合理的市场报价,进而促进合约间价差趋于合理。
总的来说,有了做市商的存在,进一步增强了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流动性,促进市场发挥其价格发现、风险规避和套期保值等功能。
二、目前有哪些期货品种有做市商参与
大部分期货和期权品种都有做市商参与,每月交易所也会在官网上发布做市的期货品种和重点合约,想深入了解的投资者可以自行去交易所的做市商专栏里查看。
举例,下图为郑商所发布的2023年8月份做市公告,目前郑商所要求做市商连续报价的时间不得低于总交易时长的60%,做市商报价的价差越窄,评判为越优秀。
三、做市商会不会操控市场?
从上图可以看到,没有引入做市商之前,都是交易者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引入做市商交易后,买卖双方的交易对手就有可能是做市商,会以做市商的报价来成交。因此,做市商制度在有利的同时也会存在弊端,从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做市商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做市商有可能会利用自身做市的优势地位,改变市场趋势,侵害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其实为了防止做市商成为“做市庄”,我国各交易所都出台了自己的“做市商管理办法”,并明确了成为做市商必须达到的资质,和在参与做市的过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实行混合交易机制,做市交易和竞价交易并存。目前在我国各期货交易所交易时,买卖双方并不是必须强制性通过做市商报价来成交,会有部分交易是双方直接成交。
第二、引入竞争机制。为了防范做市商一家独大,垄断操控市场,交易所在一个品种和一个合约里会引入多家做市商,同时为其报价参与做市交易。
第三、明确做市商的法律责任。从过往的经验来看,利益面前机构不见得就比中小投资者境界高尚,但它们作恶对市场的危害是成千上万的投资者都无法比拟的。有必要明确参与做市券商的权利与责任,一旦出现串谋、操纵、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就要受到法律与经济制裁。
第四、加强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罚力度。各交易所不断完善和修订做市商运营运作规则和对其的具体监管,持续加强对报备专用账户的监控,一经发现有违规做市,会立即取消其做市资格 ,并追究需承担的责任。
所以在有如此严格的做市商管理制度下,各投资者也不用过于担心市场被做市商操控,做市商只会在撮合交易出现问题的时候参与做市,增加流动性,提升市场活力;其他时候会尊重市场规律,不过多影响干扰市场,不主动做庄改变市场趋势。
四、做市商主要赚什么钱?
做市商并不是义务做市,也是要盈利的,他们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赚取收益。赚钱的多少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市场流动性、资产价格波动、交易量、市场竞争压力以及自身的成本压力等。此外,做市商需要支付一些成本,如与其他机构的贷款利息、数据和软件等基础设施成本,这些成本也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利润。总体来说,做市商的赚钱情况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市场情况和自身的实力。
五、做市商制度发展历程介绍
(1)银行间债券市场
2001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推出双边报价业务,引入双边报价商。2007年,人民银行颁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银行间市场重新确定了做市商制度,规范了做市商管理,要求做市商按照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由银行和证券公司组成。
(2)新三板市场
新三板也是我国较早明确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市场。新三板采用的是纯粹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市场中扮演了向投资者分销股份的角色。按规定,新三板每家挂牌转让的公司必须对应两家以上的做市商,目前做市商主要为证券公司。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设立做市业务部门和专业人员、具备做市业务制度和运行稳定的做市系统等。
(3)期权市场
2015年,上证ETF期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境内第一支场内期权产品。时隔两年,2017年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境内第一支商品期权——豆粕期权,随后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白糖期权,境内期权市场建设实现质的突破。为提高期权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三家交易所在期权产品上市时,均同步实施了做市商制度,成为境内衍生品市场实施做市商制度的先行者。
(4)期货市场
2018年年末,大连商品交易所上线了以大商所期货合约价格和商品期货价格指数为标的的商品互换业务,构建了一个以交易商为核心的业务模式,搭建了统一的场外市场综合服务平台。互换业务的交易模式为:客户发起交易需求,经与交易商协商协议条款后在综合服务平台登记挂牌交易,再由双方协商议价或点价确定交易价格。
(5)场外期权市场
场外期权等市场也利用了做市商制度的原理。在场外交易中,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大型投资机构等各类交易商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制各种风险管理方案,提供场外衍生产品报价。究其本质,商品互换、场外期权等业务中的交易商,类似于纯粹做市商制度中的做市商,承担着为市场提供报价,并成为客户交易对手方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