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如何处置(一文读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

2023年2月15日16:17:23972

导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标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融入方发生违约时,资金融出方可自行处置质押股票,进行变现。相较于复杂且冗长的诉讼及执行程序,这是一个非常大的优点。但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情形下,资金融出方无法通过这一优势方式处置质押股票快速变现。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与大家一同探讨。

哪些情形不能自行处置质押股票

1、场外质押

实务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存在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两种方式,标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的是场内质押。所谓“场”是指交易所,场内质押是由证券公司向交易所申报,并经交易所确认后将成交结果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并遵循标准化操作步骤进行股票交收和处置,场内质押的业务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成立的资管计划。场外质押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信托、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办理不通过交易所系统,不需要遵循标准式流程,而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证登”)登记,因此,在发生违约时,无法像场内质押那样,由证券公司向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申报,直接在场内卖出质押股票进行变现。

2018年5月30日之后,随着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场外股权质押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场外质押的资金融出方不能委托证券公司对质押股票提供盯市、平仓等第三方中介服务,若想处置质押股票,需选择其他途径。

2、质押股票被另案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若质押股票已被另案司法冻结的,场内质押的资金融出方也是无法自行处置质押股票的。需要先处理在先冻结或经冻结法院同意后才能处置质押股票。

3、质押股票系限售流通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出方系质权人,质押股票的权利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因此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在一定期限内或特定条件下限制交易的规定。若资金融入方违约时,质押股票处于限制流通状态,资金融出方应遵守相关限售规定,不得自行处置质押股票。

4、质押股票无法正常交易

证券公司处置股票的方式是二级市场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方式。这些处置方式均依赖于股票的正常交易。若股票停牌、退市,无法正常在二级市场交易,那么证券公司也是无法自行处置的。

质押股票的处置方案

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是波动的,遇到重大不利事项,其波动会非常巨大,若不能在有利的窗口期及时处置质押股票,即使在质押率很低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资金融出方资金损失的风险,一旦质押股票退市,那损失更是不可估量。那么遇到资金融出方无法自行处置的情况,应该如何解决的呢?

1、非诉协商

在资金融入方有较好的还款意愿且质押股票价值可以覆盖或大部分覆盖资金融出方本息的情况下,通过谈判、和解等非诉协商方式解决,若能达成一致,不失为一个高效的选择。在非诉协商过程中,资金融出方可以要求资金融入方补充质押、引入资金担保人解除在先查封、通过其他方式还本付息,解决资金融入方违约问题;也可要求资金融入方配合办理公证债权文书、配合启动特别程序、配合诉讼调解等方式,加快司法处置流程,从而实现快速司法处置。

除此之外,在质押股票被另案查封的情形,资金融出方还可向查封法院申请处置质押股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资金融出方作为质权人可以提供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不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

2、诉讼阶段

若无法通过非诉方式根本性解决问题,资金融出方不得不选择司法方式。通过诉讼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在执行程序中处置是最常见的方式,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周期太长,有可能错过处置的最佳时机。实务中,资金融出方可通过强制执行公证方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或通过启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诉讼和解的方式,加快诉讼程序,以缩短处置周期。

(1)强制执行公证

若管辖法院对强制执行公证认可度较高,且资金融入方愿意承担融资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公证费用,资金融出方可事先与资金融入方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一旦出现违约,资金融出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进行处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资金融出方只能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资金融出方需对此情形下的处置效率事先评估。

(2)诉讼和解、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诉讼和解需要资金融入方配合到法院签署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需要资金融入方不提异议。资金融出方可根据资金融入方愿意配合的程度,选择这两种方式加快诉讼进程。需要注意的是,诉讼和解由约定管辖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只能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资金融出方需综合评估做出于己有利的选择。

3、执行阶段

质押股票存在在先另案查封或处于锁定期的,即使进入执行阶段,也无法直接进行司法拍卖。

(1)商请移交处置权

质押股票存在在先另案查封的,若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申请变价处置未获法院同意。在进入执行阶段,可通过商请移交处置权的方式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自首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资金融出方可据此申请法院向首封法院送达商请移送执行函,以取得对质押股票的处置权。需要说明的是,仲裁情形下能否参照适用该批复,目前并无明确规定,需要更多的沟通说服,因此,资金融出方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注意二者之间的衔接。

(2)申请将锁定质押股票划转至己方名下

为避免大股东及董监高利用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恶意规避限售,在质押股票处于锁定期时,是不能进行司法拍卖的。对于限售流通股的处置,目前暂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将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的案例很多。部分地方的法院也出台的相应规定,比如江苏高院在《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答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第六条中规定,“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可以先将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待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流通股后再行处置。在此过程中,执行法院视情形可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该账户,防止变价款高于执行标的额时申请执行人转移变价款损害被执行人利益”。因此,在质押股票处于锁定期不能通过司法拍卖处置的,资金融出方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将质押的限售流通股扣划至自己名下。

综上,标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融入方发生违约时,资金融出方可自行处置质押股票,进行变现。但实务中,市场和交易主体都是千变万化的,遇到无法自行处置的情况,资金融出方可通过非诉协商、公证债权文书、诉讼和解、商请移送处置、司法划转等方式加快质押股票的处置流程,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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