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顺流意义与逆流交易会计处理探讨

2023年11月22日15:28:2695

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中,在权益法之下,投资方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对于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以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予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其中包括两类交易,一是逆流交易;二是顺流交易。而对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不应予以抵销。

所谓逆流交易,是指投资方自其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此时显然对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而言,其向投资方的销售的产品,如果投资方并没有卖给独立第三方,则意味着产品并没有真正售出,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又由此而确定了收入,最终体现在净收益的增加上,在权益法下,投资方的投资收益因此而同比例增加了,这显然虚增了投资方的投资收益,因而应该予以抵销是理所应当的。

顺流交易,则是指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销售产品。会计准则的规定与逆流交易一样,也要抵销,“如果形成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方在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但是在顺流交易下,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并没有由此而增加当期净利润,进而投资方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并没有由此而增加。站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角度看,无外乎是用一项资产换另外一项资产,并没有发生收入及成本的结转,也就没有利润的产生。那为什么也要如逆流交易一般按比例抵销投资收益呢?

原因在于,投资方的本身的报表会因为此笔销售而产生收入及成本,也即产生利润,但因为没有出售给第三方,此项利润其实是虚增的,投资方的会计处理理应冲销相关利润数,但是从其按比例操作而言,这两个数字之间还是存在着差异。

让我们举例来说,比如A公司(投资方)投资了B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权比例为20%,内部交易是顺流交易,即A卖了500万(假设成本是400万)的货给B,假如B并没有将这货卖给独立第三方,由此产生的100万的利润是虚增的,再假如B当年实现净收益为1000万。依照上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A公司来说,其需要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00-100)*20%=180万,本来可以确认200万的投资收益,内部交易影响的投资收益冲减的部分为200-180=20万。

但是根据此笔交易的后果来看,对于A公司来说,因为卖货给B公司形成的利润额为100万,但因为B并没有将此笔货卖出给独立第三方,因此A公司应该是通过合并报表来做抵销分录将这100万的利润予以冲减。对于B公司而言,其净收益并没有影响,A公司的投资收益应该不用变化,但准则这里的规定还是令人费解。而即使要通过投资收益角度来冲减此笔净收益,也应该是由下列计算式子来进行:1000*20%-(500-400)=100万,A的投资收益只能确认100万,而非上述确认的180元。从产生的经济后果来看,显然后一个数据才是更好地反映了此笔交易的影响。也即最终应该直接按利润影响数冲减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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