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准则重大修订的深度分析

2023年12月1日09:26:31119

租赁准则进行了重大的修订。最主要的修订是从承租人角度不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但是在出租人角度还是继续沿用之前的区分。这显然是一种非对称的处理方式。

针对同一项经济业务,站在不同角度却变成性质不同的交易,这实在是有些令人匪夷所思。这种带着“人格分裂”式的处理显然有其初衷。

而这种特地针对承租人的规范,显然是要防止承租人将本应该确认为融资租赁的业务通过合约安排变成经营租赁。考虑到以上的处理不对称以及其租赁划分安排,为什么不直接取消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呢?或者干脆只区分小额租赁与大额租赁算了。抑或者只定义一种租赁,即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呢?

但是事实上确实有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之别,因为在租赁期足够长的情况下,有些租赁确实从实质上来看,就如同购买一样,只不过是分期付款购买而已,我们可以把租金看成是分期款。但是如果期限较短,则视为经营租赁也不为过啊!不过考虑到如果只确认租金费用,而不确认相应的资产与负债,这部分资产与负债就相当于并不反映在表内,但是这意味着公司其实未来有较高的偿债风险,特别是这个合约是不可撤销的情况下。因为长期应付款本身意味着企业未来需要去偿付一项负债,此应付款会给企业带来较为沉重的现金支出负担,因为这是未来根据合约应确认支付的负债,不加以确认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种情况下,将其处理成融资租赁也是合理的,这是更为全面反映负债的需要。

这样看,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其关键在于这里希望能全面反映承租方的长期负债,以便更为全面地反映其资产负债率。而根据之前的租赁准则,承租人可以通过合约安排很容易地将本应该反映在表内的负债处理成只反映租金费用,这种通过会计处理隐藏债务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的行为显然是不可容忍的。

而反过来,对于出租人来说,因为他们是出租方,是收款方,经营租赁将保留资产在账面上,作为经营租赁也需要将使用权资产与应收租赁款加以对冲,这也是更恰当地反映资产分类信息的需要,同时,其资产负债率也不会因为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而有什么不同,所以针对出租人来说,继续区分两种租赁也不会带来什么会计后果。

此外,租赁准则的重大修改,使得我们在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时,似乎失去了一个最佳范例,因为我们为什么要将融资租赁来的资产确认为承租人的资产,正是因为融资租赁相当于是以付租金方式来获得资产较长时间的使用权,这从经济实质来看,与购买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了。但是如今从承租人的角度来看,我们将原来本应该作为经营租赁的业务也认定为是融资租赁,是不是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呢?

我们可以认为是实质重于形式这个原则让位于更加如实反映承租人资产负债率的需要,或者说是避免承租人利用原有租赁准则的漏洞而调控资产负债率,这样的修订背后其实是对于信息质量特征的重新排序,防止调控资产负债率的需要成为更为重要的方面。也即实质重于形式让位于如实反映,如实反映资产负债率的需要重于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只要是基于时间较长的不可撤销合约的租赁,就应该确认为融资租赁,同时确认使用权资产与负债的增加,进而更为充分地反映其资产负债率的变化,这就成为理所当然之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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