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销售产品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2023年12月19日14:56:16269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第32号令)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从32号令的规定来看,国有企业生产制造出来的产品,如机械设备、房产、车辆等也属于国有资产。但是国有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对外销售,是否需要按照32号令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

如按照32号令的规则,采用进场交易的方式销售产品,则需要履行审批、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会造成国有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效率低下。在发展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国有企业可能无法适应当下的市场经济与商业竞争,这与国有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也不相符。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中对于进场交易的资产有明确界定,企业的房产、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等,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品。

故国有企业销售产品是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属于32号令规定的进场交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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