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彼特经济理论

2024年1月18日11:03:5064

讲起创新,不得不提经济学家熊彼特,今天我们走进熊彼特的经济理论,学习其在创新层面的洞见。

熊彼特创新理论是以“创新理论”解释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解释资本主义发生、发展和趋于灭亡的结局的理论。

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创新是生产过程中内生的、创新是一种“革命性”变化、创新同时意味着毁灭、创新必须能够创造出新的价值等。

熊彼特指出,每个长周期包括六个中周期,每个中周期包括三个短周期。短周期约为40个月,中周期约为9—10年,长周期为48-60年。他以重大的创新为标志划分。根据创新浪潮的起伏,熊彼特把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分为三个长波:

(1)1787—1842年是产业革命发生和发展时期;

(2)1842—1897年为蒸汽和钢铁时代;

(3)1898年以后为电气、化学和汽车工业时代。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也研究和发展了创新理论,20世纪70年代以来,门施、弗里曼、克拉克等用现代统计方法验证熊彼特的观点,并进一步发展创新理论,被称为“新熊彼特主义”和“泛熊彼特主义”。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推动下知识社会的形成及其对创新的影响进一步被认识,科学界进一步反思对技术创新的认识,创新被认为是各创新主体、创新要素交互复杂作用下的一种复杂涌现现象,是创新生态下技术进步与应用创新的创新双螺旋结构共同演进的产物,关注价值实现、关注用户参与的以人为本的创新2.0模式也成为新世纪对创新重新认识的探索和实践。

一、没有“创新”就没有资本主义的发展

熊彼特认为,所谓创新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就是要把一种从来没有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中去,以实现对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的“新组合”;作为资本主义“灵魂”的“企业家”的职能就是实现“创新”,引进“新组合”;所谓“经济发展”就是指整个资本主义社会不断地实现这种“新组合”,或者说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就是这种不断创新的结果;而这种“新组合”的目的是获得潜在的利润,即最大限度地获取超额利润。

周期性的经济波动正是起因于创新过程的非连续性和非均衡性,不同的创新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由此形成时间各一的经济周期;资本主义只是经济变动的一种形式或方法,它不可能是静止的,也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当经济进步使得创新活动本身降为“例行事物”时,企业家将随着创新职能减弱,投资机会减少而消亡,资本主义不能再存在下去,社会将自动地、和平地进入社会主义。

当然,他所理解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恩格斯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具有本质性的区别。

因此,他提出,“创新”是资本主义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动力,没有“创新”就没有资本主义的发展。

二、创新的五种形式

创新的五种情况:熊彼特进一步明确指出“创新”的五种情况:

(1)采用一种新的产品——也就是消费者还不熟悉的产品——或一种产品的一种新的特性。

(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也就是在有关的制造部门中尚未通过经验检定的方法,这种新的方法决不需要建立在科学上新的发现的基础之上,并且,也可以存在于商业上处理一种产品的新的方式之中。

(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也就是有关国家的某一制造部门以前不曾进入的市场,不管这个市场以前是否存在过。

(4)掠取或控制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也不问这种来源是已经存在的,还是第一次创造出来的。

(5)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的组织,比如造成一种垄断地位(例如通过“托拉斯化”),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  后来人们将他这一段话归纳为五个创新,依次对应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资源配置创新、组织创新,而这里的“组织创新”也可以看成是部分的制度创新,当然仅仅是初期的狭义的制度创新。

三、创新的主要观点

第一,创新是生产过程中内生的。他说:“我们所指的‘发展’只是经济生活中并非从外部强加于它的,而是从内部自行发生的变化。”尽管投入的资本和劳动力数量的变化,能够导致经济生活的变化,但这并不是唯一的经济变化;还有另一种经济变化,它是不能用从外部加于数据的影响来说明的,它是从体系内部发生的。这种变化是那么多的重要经济现象的原因,所以,为它建立一种理论似乎是值得的。这种另一种经济变化就是“创新”。

第二,创新是一种“革命性”变化。熊彼特曾作过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你不管把多大数量的驿路马车或邮车连续相加,也决不能得到一条铁路。“而恰恰就是这种 ‘革命性’变化的发生,才是我们要涉及的问题,也就是在一种非常狭窄和正式的意义上的经济发展的问题。”这就充分强调创新的突发性和间断性的特点,主张对经济发展进行“动态”性分析研究

第三,创新同时意味着毁灭。一般说来,“新组合并不一定要由控制创新过程所代替的生产或商业过程的同一批人去执行”,即并不是驿路马车的所有者去建筑铁路,而恰恰相反,铁路的建筑意味着对驿路马车的否定。所以,在竞争性的经济生活中,新组合意味着对旧组织通过竞争而加以消灭,尽管消灭的方式不同。如在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创新和毁灭往往发生在两个不同的经济实体之间;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实体的扩大,创新更多地转化为一种经济实体内部的自我更新。

第四,创新必须能够创造出新的价值。熊彼特认为,先有发明,后有创新;发明是新工具或新方法的发现,而创新是新工具或新方法的应用。“只要发明还没有得到实际上的应用,那么在经济上就是不起作用的。”因为新工具或新方法的使用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作用,最重要的含义就是能够创造出新的价值。把发明与创新割裂开来,有其理论自身的缺陷;但强调创新是新工具或新方法的应用,必须产生出新的经济价值,这对于创新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这个思想为此后诸多研究创新理论的学者所继承。

第五,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本质规定。熊彼特力图引入创新概念以便从机制上解释经济发展。他认为,可以把经济区分为“增长”与“发展”两种情况。所谓经济增长,如果是由人口和资本的增长所导致的,并不能称作发展。“因为它没有产生在质上是新的现象,而只有同一种适应过程,像在自然数据中的变化一样。”“我们所意指的发展是一种特殊的现象,同我们在循环流转中或走向均衡的趋势中可能观察到的完全不同。它是流转渠道中的自发的和间断的变化,是对均衡的干扰,它永远在改变和代替以前存在的均衡状态。我们的发展理论,只不过是对这种现象和伴随它的过程的论述。”所以,“我们所说的发展,可以定义为执行新的组合。”这就是说,发展是经济循环流转过程的中断,也就是实现了创新,创新是发展的本质规定。

第六,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家”。熊彼特把“新组合”的实现称之为“企业”,那么以实现这种“新组合”为职业的人们便是“企业家”。因此,企业家的核心职能不是经营或管理,而是看其是否能够执行这种“新组合”。这个核心职能又把真正的企业家活动与其他活动区别开来。每个企业家只有当其实际上实现了某种“新组合”时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企业家。这就使得“充当一个企业家并不是一种职业,一般说也不是一种持久的状况,所以企业家并不形成一个从专门意义上讲的社会阶级。”熊彼特对企业家的这种独特的界定,其目的在于突出创新的特殊性,说明创新活动的特殊价值。但是,以能否实际实现某种“新组合”作为企业家的内在规定性,这就过于强调企业家的动态性,这不仅给研究创新主体问题带来困难,而且在实际生活过程中也很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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