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长期股权投资

2023年11月10日16:03:5792

股权投资可以是长期的,也有短期的。短期股权投资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处理在金融工具那一讲已经处理过了。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是指去购买一家公司的股权,而且一般来持有的期限都比较长。顾名思义,长期股权投资是一项长期资产,也即一般其持有期限会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同时长期股权投资又是一项投资,并且是股权性质,也即是企业持有另一家企业一定份额的股权的投资。

要理解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首先要解释什么是投资。投资,简单来说,就是投入资金,这样只要是资金(也就是货币)转化为其他类型的资产都可以看成是投资,也就是说,用货币购入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都是投资,货币转化成了其他的形态,都可以给企业带来利息的收益。当然这里的利息是广义的理解,也就是欧文·费雪所提到的“利息不是收入的局部,而是收入的全部”这一格言了,这是广义地理解投资。狭义的理解的话,一般投资是指一些具有长期性质的资金投入(当然也有可能不是资金投入,比如说是用存货来换股权,以固定资产来换股权,虽然不常见,但还是有可能出现),一般来说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我们称为直接投资;而购买股票、债券,则称为间接投资。股权投资当然是相对于债权投资而言的。是一项通过持有股份,获得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所有权,通过收取红利或赚取股票差价来获利的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在现代资本市场当中很常见,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的现象越来越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可能出于多种目的,可以是因为有一笔闲置资金,投资于企业看好的公司,进而取利;可以是为了控制另一家企业,形成多元化经营或是纵向或是横向的一体化,整合企业资源,发挥更大效益;也可以是纯为获得股利的收入以及赚取股价变化的差价。

长期股权投资因为可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是一项典型的资产了。这可能获得的收益就是以上罗列的几种了,当然以上的这几种情况其实最终都要转化为企业真正的现金流。股利收益比较明显,但是通过控制股权获得的整合效应最终也是要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现金流。当然这种整合可能产生坏的效果,这是事前无法预料的,是为风险。这种风险引致的现金流入虽然是不确定的,但是在预期可以给企业带来未来现金流入的情况下,我们是可能将其界定为资产了。反过来说,如果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所投的企业已经濒临破产,这种股权就没有多少意义了。挂在账上再好看也是无济于事的。就像安然的情况,如果你不幸在2001年底还持有安然公司的股权,大概也只能只认倒霉了。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我们国家有专门一号准则来对其进行规范,是排在存货之后的第2号。让我们来看看吧。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来说,最重要的方面当然是对于其计量问题了。这对于投资类的资产大抵如此。因此准则上面的规范基本上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怎么进行计量的。前面说过,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我们也分别来看。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初始计量发生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包括企业合并、支付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等。对于企业合并取得,其计量我们一般要先做一个区分,即要区分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区分是因为这两种情况下,对于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来说是不一样的。其会计处理也大不相同。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显然是具有关联方交易的性质,此时的交易价格一般来说是不足以作为入账的基础了,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合并一般不具有公允性。为了防止这样的会计操纵行为,会计准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就区别对待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我们应该根据企业合并准则当中的规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也即是要以公允价值来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成本,如果相应存在着差价,则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收入。

而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前说过了,因为有失公允,所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的一个原则是,要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准。而实际支出与这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如果涉及到资本公积的冲减,若不足冲减的,要调整留存收益。若是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来获取股权的,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若是以股权换股权的,则以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其余依上进行处理。

以支付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就包括所有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这一原则跟存货的入账及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入账是一致的。

以发行权益证券取得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这一条似乎与前面所说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有关联,但处理的说法似乎是不一致的。为什么这样规定?准则当中这一条规定显然跟同一控制下的基本处理原则是相违背的,个人觉得似乎有些不妥。当然,也可以认为是说,在以发行权益证券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来说,因为此权益证券其公允价值可以确定,故而采用公允价值。

投资者投入所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就应当按照双方合同或是协议当中的规定的价格作为其入账成本。但若此价格不公允可以不用这价格。这一点好理解,但具体怎么操作没有言明。这个问题其实在于我们到底怎么来判断到底交易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价格不公允呢?似乎很难。这样规定其实很容易遭到操纵。不知道准则制定者怎么想。对于此问题,其实根源在于认识究竟什么是公允价值,通过什么手段可以得到公允价值。其实公允价值的获得的最佳途径是有该同样的资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有,即使没有交易,我们可以视同此时的交易价格当作是该资产的计量值,称为公允价值。而除此之外,其他所谓得到的公允价值的方式或是手段可能都是不公允的。(注:此段文字是老版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有这么一条文字,新修订版中已经取消,证实我的质疑,故留此存照。)

前面所述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是债务重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因为是另外两项个别准则的规定,就到时候再说了。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其实是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掌握几个基本的概念。一是控制,早期的定义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即控制意味着企业有权决策并取利。控制的新定义则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新定义与旧定义本质上其实差不多,只是更加明确了控制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的实施会带来可变的回报。

二是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称为其合营企业。

三是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一个联营,一个是合营,体现了能影响企业决策权的差别,一个是能决定或联合决定,一个是只能参与决定。

有了以上三个概念,我们大概结合股权比例可以对于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使用范围作一个界定了。一般来说,我们认为持股比例大于50%,就具有控制权;而持股比例介于20%到50%之间就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的比例一般也是在20%以上。而20%以下就被认为是既不控制、共同控制也没有重大影响了。当然我们后面在关联方披露准则当中将会看到,我们界定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是不能仅仅局限于股权比例的,而应该看其定义。也就是说看企业能不能去决定或共同决定另一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进而获利,有没有决定可变回报的权力,若能或有就是控制或共同控制;而若只能参与决策,就是重大影响;而如果连参与都没有,就是“三无”。也就是说,如果持股比例超过50%,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股权被质押或者是所持股的企业已经面临着破产、清算或者连年亏损时,这种情况下,其实也不能说具有控制权。相反,如果持股比例并没有达到50%以上,如果企业通过其他协议或章程,或者是在董事会当占多数,或者实际具有行使控制企业的权力,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企业具有控制权。

这样我们就有基本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基本处理方法。若是企业能控制,我们就采用成本法来进行后续计量。方法的处理我们稍后再说。这里我们先来解决为什么的问题。为什么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法?成本法,顾名思义,我们就只关注当初投入的成本,而对于被投资企业后来的所有者权益变化我们一律不予以考虑;而只在收到股利时,我们才确认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一般是不会变化的,除非发生清算性股利。所谓清算性股利就是被投资企业拿以前年度累计起来的未分配利润拿来超额分配,意味着企业分配的股利往往超过了当年所赚的利润总额。这从性质上来看,就意味着是一笔投资成本的返还了,此时就要调整初始的投资成本了。

那么为什么要对于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呢?因为在控制的情况下,意味着被投资企业已经是投资企业的一家子公司了,从整个集团的角度来看,这其实是一家公司了。这样不让调整初始成本,一是不让其进行操纵,二是也的确可以不调整,因为调整来调整去都是在集团里的大锅里,为免将来编制合并报表的麻烦,干脆保持不变算了。

说完成本法,剩下的两种情况,即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我们要求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这种方法要求投资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要按照其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来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被投资企业如果权益增加了,投资企业要相应按份额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表明这项资产增加了。反之也反。而对于所得的股利份额,则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对于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之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中。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与重分类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即成本法与权益法有可能发生转换。当然如果我们如果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进来,就会发生重分类。实际处理当中其实会发生六种情况。即:

(1)持股比例小于20%,增持后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

(2)持股比例小于20%,增持后持股比例超过50%;

(3)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增持之后持股比例超过50%;这是增持的三种情况。减持也分三种情况:

(4)即持股比例在50%以上,减持后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

(5)持股比例在50%以上,减持之后持股比例小于20%;

(6)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减持之后持股比例小于20%。

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我们直接把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也即是未来适用法,既往不咎了。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则一般要进行追溯调整。具体我们来看修订的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这是针对上述情况(1)的规定。简单来看,就一是一项金融资产转按长期股权投资来处理。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这是针对情况(2)和情况(3)的规定。

第十五条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这是针对情况(6)的规定。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这是针对情况(4)的规定。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这是针对情况(5)的规定。

最后,长期股权投资最终处置了,不外乎转让出去了,或者因为所持企业破产了,资产没有了。转让出去了,就减少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收获了现金等资产;后者则要通过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来预先防备,等真正发生时先冲减该减值,如果还不够冲减,剩余就列销于当期损益当中了,一般是用投资收益来加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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