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023年11月10日16:12:29175

前面我们把所有会计要素的内容以及跟会计要素有直接联系的准则都一一加以阐述。利润这个要素没有说,但在第一讲当中有了初步的阐述。更详细的介绍等到讲利润表时再说。从这一讲开始,我们先把一些在企业经济业务当中会出现的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作个阐述。这些特殊交易事项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租赁、衍生金融工具与套期保值和关联方披露等。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这一讲我们先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交换在企业无时无地不在发生,现代的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每天都在进行着交换。这交换可以给我们带来极大的利益。自斯密的《国富论》出版后,交换的重要性逐渐让人体会到,而交换的前提是需要有私产,显然如果这个东西都不是我的,我怎么跟你交换,我拿什么跟你交换;交换的结果就形成了各式各样的市场了。小到农贸市场、大到义乌这样的小商品城,不一而足。交换带来的专业化分工,可以极大地减少生产产品的成本,你想像一下,我们如果一个要制造一支圆珠笔,如果所有的零件都要我们自己生产的话,估计一辈子也生产不出来,可是如果我们是分工协作,这支笔大概几秒钟就可以制作出来,因为一支圆珠笔其价格大概也就是几元钱了。这分工交换所产生的效益提高何止几万倍啊。交换需要媒介,这媒介就是货币了。货币是我们所说的钱,原来是金银,后来变成一张纸,再后来连纸也可以没有了,只是银行卡中的一个数字而已。

由货币产生的一个问题是,货币的一买一卖,中间插一个货币,不是多此一举吗?以货易货不是更方便吗?少一个环节不是更好。但你想想吧,在实际当中能做到吗?答案是有时能有时不能,你拿着自己生产的面包要去换别人生产的酒,也许大家认可的是可以拿五个面包换一瓶酒,如果大家认可,又相互需要,那么好了,大功告成,大家互换得利,也用不着货币。但是问题来了,如果我拿着我生产的面包我要去换衣服,而卖衣服的人可能希望拿他生产的衣服换一些酒,而不要面包,那这个时候,以货易货就有点难办了,这时货币就出场了,充当了媒介,我先拿面包卖给需要的人换回来货币,然后我再拿个货币去买我所要的衣服。虽然走了弯路,但是最后的达到的效果显然要比以货易货好了。货币最初可能是某一种特殊的商品,比如说土豆,后来慢慢过渡到一些金属,最后因为金银本身最容易携带同时容易度量与分割,它们就成了天然的货币了。这些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内容了。

让我们收回来吧,刚才说了以货易货,就是我们这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了。这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为少了货币这个中间环节,是可以节省交易费用的,因为货币本身的使用是需要交易费用的。如果企业双方换的货物价值相当,以货易货也是相当不错的。所以在市场当中虽然通过货币来进行交换的方式是占主流的,但是这种以货易货的方式还是不时出现的。

二、一些基本概念和处理

为什么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规范?仅仅是因为经济交易中时不时出现这种交易吗?还是这种交易本身比较复杂,所以要进行规范呢?还是因为存在着避税的可能,所以要对它加以规范呢?这其中的缘由到现我还是不太清楚,但答案可能是隐藏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身与一般的交易不同上面的。

接下来让我们首先从几个基本的概念说起,首先我们需要定义的是货币性资产。什么是货币性资产?字面上理解,当然是能以货币表现的资产,但是这个定义其实跟我们会计上的资产是一样的意思了,因为能在会计报表上出现的资产是都能以货币表示的,因为是货币计量假设所要求的。所以这个概念要进一步限定它。货币性资产意味着能以确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示的资产,或者说,该资产的金额可以明确地予以确认。当然货币本身也是属于货币性资产的。所有货币性资产就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具体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一句话,金额表示是确定的,就是货币性的资产。那么非货币性资产就是金额不确定的了,或者说是除了上述资产之外的所有资产都是非货币性资产了。这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就是这种资产金额不确定的交换了。

其次,我们要判定一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如何判断一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准则给出了两个判定条件,只要满足其一就可以判断。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一般来说,两个企业之所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是因为企业双方都可以从中得利,要能得利显然需要具备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它们是在换不同的资产。别觉得这是小题大做,这一条是基本的,是由企业是自私推导出来的。节省了用货币的中介费用,互惠共赢。上述的这两条标准有很多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准则当中这两条判定我看不出有什么大区别。应该是错了。

第二条把它改成主体特定价值可能是对的。我们来分析一下。两条都涉及到未来现金流量,未来现金流量的计量涉及到太多的不确定性因素,或者说存在着风险。这风险本身是无法计量的,因为如果我们能事先知道,那么怎么可能是风险呢?既然不能事先知道,我们又如何测定它呢?这一点其实金融学的发展是没有解决的。财务管理当中所涉及到的一整套所谓这折现那折现的,其实是基于太多的假设前提下得到的,这些假设性的数据一变化,结果大变,难以捉摸。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显著不同,是说这三者全不同,还是只要其中一点不同就可以,没有清楚界定。理解上来看,应该是只要其中之一不同即可。如果是这样两项不同的资产之间这三个方面总会有所差别,如果是这样,我们又何必要这一条所谓的判定商业实质的准则条文呢?不是所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具有商业实质吗?第二条,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不就是上一条的金额不同吗?有什么区别?且差额相比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重大的。怎么判定重大?占比多少算是重大,准则讲解当中也语焉不详,大概只能求助于会计职业判断了。

上文说了,用到主体特定价值可能有助于更好地判断商业实质。主体特定价值是指会计主体在特定的经营环境下该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举个例子可能更容易明白。在市区中心有一幢房产C,这幢房产属于B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的;而紧临着这一幢房产有A企业的一幢房产D,用于商业租用,同时它在郊区有一幢房产F。我们假定C与F这两幢房产从其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都是一样的,这样我们如果根据第一条的规定,这两企业这两幢房产的交换就不是具有商业实质了。但是如果A企业是专注于商业地产的开发的,它拿F房产去换B企业的C房产后,可以让C房产和D房产产生组合效应,这样C房产对于企业A来说,其主体特定价值可能跟市场的评估值不一样了,这其实说的就是经济学当中的消费者盈余了。就是说这幢房产C对于企业A来说,其市场交换价值可能是远远低于它心目中的使用价值了。从这第二条考虑的话,我们认为A企业的房产F与B企业的房产C进行交换也具有商业实质了。这两条判断条件中的问题,其实国外的准则是有考虑的,无论是FASB还是IASB都认为,从企业的角度来评价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最有用的。不过如果从这个方面来考虑的话,恐怕所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都是具有商业的实质。除非是关联交易当中的那种不公平的利益输送了。

我们之所以要判断商业实质,是因为涉及到我们进行会计处理时是不同的。在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前提下,我们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最一般的确认准则是换入资产是以换出资产的价值来确定的。换入资产以换入资产本身的价值来确定,只有在换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如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时才可以运用。但这个标准往往存在问题。资产的公允性能有更公允的标准吗?公允价值的分层来处理?这一点没有解决,准则当中凭空出现这一条只会引起混乱。对于公允价值问题可能要单辟一讲来阐述了。插一句,上述的最一般的标准其实是很合理的,因为我们当然是一般是拿我们认为可靠的换出资产的价值去衡量我们换入的资产的价值了。

我们一般用公允价值来衡量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如果这个公允价值与其原来的账面价值存在着差异(一般来说都会存在),那这差异就跟原来我们在债务重组当中的处理一样,是计入到当期损益了。如果交换的资产其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的话,我们就只能以账面价值来处理了,这处理其实更为简单。这里就不再罗嗦了。

基本的计量标准解决了,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不可能那么刚刚好换入的资产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完全一样的,也即我们可能总会出现一方给另一方提供补价的情况。所谓补价就是补双方公允价值的差额了。这补价可高可低。那么到底是补价占所有交易价格多大比重我们才可以判定不会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性质产生影响呢?准则指南当中是给出了25%这个判断标准。为什么是25%?为什么不可以定为低于50%就可以了。因为50%没有超过的话,那么非货币性的成份显然还是占主导。这个问题没有答案,是值得我们继续探讨的问题。有补价我们在会计处理时,把它考虑进去就好了,没有多少别的奥秘。

此外,涉及到双方企业互换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因为存在着税的问题,我们就需要对其确认的资产的金额进行分配,这分配的标准当然是如果存在着所有资产的公允价值就按其公允价值所占总公允价值的比例,我们来分摊这部分需要共同负担的税;如果公允价值不能获取,我们就只能采用账面价值作为分配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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