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主要围绕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展开,当然选取的思路会是和以前各讲类似的方式,即为什么,是什么以及怎么办来进行。套期保值的英文名叫“hedge”,其原意是指篱笆,类似于确定某种界限,后来引用到去指赌博当中的两面下注,后来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出现了对冲买卖,就也用这个词来表示,套期保值也就是一种对冲买卖,只不过因为这种方式更加注重规避风险,实现保值,并且它主要是通过套期来实现这种保值,故名套期保值。
一、套期保值概述
为什么套期保值会存在呢?最早有可能有一家企业为了避免原材料的大幅波动,而自己不愿意去承担这种大幅波动给生产带来的影响;就与销售商签订某种未来原材料价格的协议。后来这种业务慢慢兴起之后,市场区分了两类商人,一类是投机商,专门关注商品的价格变化,并且是从这价格变化中去赚取投机收益,一类是生产商,希望商品价格保持稳定,宁愿不要这种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的收益,也要避免这种价格波动给生产带来的影响。在期货市场兴起之后,套期保值变成某种程式化的合约,生产商可以很方便地在期货市场上通过这种期货合约来实现套期保值。
一般来说,在我们这个市场中,有着形形色色的风险偏好的人,喜欢投机,看重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人,成了投机商,成为对冲交易的主要参与人,而看重稳定性,比较保守的,成了生产商,通过套期保值来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由以上的分析可见,套期保值其实是一种风险对冲的手段。
在经济学的研究当中,我们有一项基本的观点,能够带来风险降低的市场手段往往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这种带来的风险降低往往会产生巨大的利益。套期保值正是这样的一种市场手段,其他如保险以及股份公司都是降低风险的创新。这些对于我们经济的发展都带来巨大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套期保值存在的最主要的理由,是因为通过套期保值可以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规避带来稳定的生产。
那么,什么是套期保值呢?在准则当中对套期保值下过定义,我们来作分析。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显然的这里的套期保值所适用的场合是多方面的,是种类繁多的。不过其中有一个核心的东西就是价格的波动,这也正是我们在探讨为什么套期保值会存在时重点关注的,简单来说,套期保值关注的是外汇、利率、商品、股票这些东西其价格的波动能不能得到规避。
从市场的本质来看,价格的波动是天然存在的,可以这么说没有价格的波动,是不可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的。试想如果价格一潭死水,它又怎么去反映市场发生的变化呢?但是,价格的波动必然会带来某种风险,这种风险有些投资者或者生产商不想去承担的,也即其希望价格保持稳定。
或者说,他们虽然不能去要求市场价格保持稳定,但是其可以通过某种套期工具来去实现这一点,价格波动所造成的损失与收益都让偏好风险的投机者去承受了。这里的套期工具其实就是一种合约,好的套期工具是可以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全部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
套期保值可以分为三种,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这种分类的标准在于其所套期的标的不一样。
公允价值套期是最为广泛的,是指某类特定风险的存在,会影响到企业的损益,企业就对于这种特定风险进行套期,这种特定风险一般指已经确认资产或负债或者是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
现金流量套期则顾名思义,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当然这种现金流量变动一般来说与第一种套期当中的标的是紧密相关的。
公允价值的波动可能不一定会带来现金流波动,但最终一般来说都会导致现金流的变动。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则显然是对于外汇汇率的波动进行套期。
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在套期保值当中,有两个概念特别重要,那就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前者是我们实施套期保值的基础,后者则是实施的对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也就是套期工具既可以是衍生的,也可以是非衍生的,前者一般用于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而后者一般用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用于抵御外汇风险。
套期工具的指定一般应该以整体为主,当然也可以按一定的比例。不过,对于期权,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其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而对于远期合同,则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其即期价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可以是用套期工具的整体来对风险进行套期,当然也可以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甚至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条件包括三部分:
(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所谓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可以是资产、负债、确定承诺,表现形式一般是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所谓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则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显然二者的差异在于是不是已经有了具有法律意义的协议。
对于被套期项目的指定,在准则当中有七条规定,我们一一来说。
第十条,被套期风险如果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而如果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显然套期的风险如果是利率风险或者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无法用于被套期项目中去的抵御这两种风险的。
第十一条,是对于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如果会受外汇风险的影响,也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这一条其实是对于集团公司的特别情况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如果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也可以将其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三条,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将其货币金额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四条的规定是说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如果是部分指定,被指定部分注意应当少于其总额。这项规定估计是防止指定部分项目,而实际又套期全部项目。
第十五条则是规定对于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则被套期风险应该是全部风险,也就是说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本身其风险也是不可分割的。第十六条则是对于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的规定。
总结一下以上的内容,这里主要对于套期工具以及被套期项目进行了规定。套期工具可以是期权、远期合同;可以是单项衍生工具,也可以衍生工具的组合。而对于被套期项目而言,则需要根据风险的种类的不同而指定不同的项目,一般来说,涉及到不能套期的项目往往是套期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用于指定被套期项目。具体的规定就是上面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了。
三、套期确认与计量
在准则当中,有专门辟第三章来规定套期的确认与计量。准则的第十七条首先明确了运用准则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的条件,条件包括五项,简要来说是包括以下几点:
(1)要有书面文件正式指定套期关系;
(2)套期预期高度有效,所谓高度有效,是指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风险,并且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之内;
(3)预期交易很可能发生;
(4)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会对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高度有效。有效性的评价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报或年度报告时进行。
上述的条件对于所有的套期都是适用的,套期的确认与计量要根据不同的套期分类进行不同处理。首先是公允价值套期,规定在第二十一条,具体来说有两部分:
(1)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都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中。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这两条规定是总的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就不应该再照二十一条处理。主要是三种情况:
(1)套期工具已经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2)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3)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相对复杂,是对于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处理,对此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五条则是对于被套期项目是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规定,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六条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以上的规定是针对公允价值套期,一般来说,也是要区分不同风险,以及不同的被套期项目,其处理总的来说是一条,即其相关利得或损失要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大类套期是现金流量套期,总的规定在第二十七条,具体如下: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金额的确定采用孰低法,即在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与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之间选择更低的。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队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第二十八条是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规定,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不能弥补的部分,这部分也应当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则是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但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方法处理,二者选其一,但要保持会计政策的稳定。一是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与二十条中的规定一样处理;二是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条其实是一个例外规定,即对于不属于上面两条的现金流量套期,则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在存在着以下一些情况时,就不应当再被执行,这些情况跟上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类似的,只不过增加了一条,即“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因为本身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就是一种预期交易的把握,如果预计都不会发生了,自然就不能按照准则当中的规定来处理了。
最后一条即第三十二条,则是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该比照现金流量套期来进行处理,具体的有两条: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在处置时,上述的单列的利得或损失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