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讲 关联方披露

2023年11月10日16:19:14261

关联方的准则不是新颁布的,而是早已有之,名称变了,但是大概的内容是不变的。当然会有差别,可以做些研究,到底在哪些方面变化了,为什么会有这些变化?不是这里讨论的主题,略过算了。先说一下名称的差异。1997年颁布的有关联方的准则是具体准则的第一号了,是完全救火式地为了规范当时资本市场当中有关关联方交易的混乱而促成的。起因和导火索是深圳原野事件。1997年颁布的准则名称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我们新修订的关联方准则的题目略有不同,掐头去尾,只剩下前后了,变为关联方披露。这其中的变化,我想是因为关联方准则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探究其关系以及交易,因为基本上不会涉及到会计分录的处理,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求企业进行关联方的相关披露了。所以披露就好了。

一、关联方概述

为什么会出现关联方?最早的救火式准则颁布表明了关联方交易的混乱,而这混乱在我们国家尤其厉害,这当然跟我们国家资本市场原来独特的股权结构有关。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上市公司往往是拿集团公司中某一块资产整合整合就上市了。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着两种可能的关系,一种是集团公司向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另一种是集团公司掏空上市公司的资产,而在我们国家资本市场中,后面这种情况尤其普遍。这两种目的怎么实现?答案就在于关联方的交易。

那么,什么是关联方呢?关联方顾名思义,就是有相关联的各方,哪几方?一般是企业之间。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关联方呢?关联方要披露什么呢?这是我们这一讲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一个来说吧。

第一问题与第二问题其实是可以合在一起考虑的,我们解答了什么是关联方,自然就可确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它。这又首先要从一些基本的概念说起。

第一个概念是控制。什么是控制?很简单,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简单来说,控制就是指一家企业能决定另一家企业的政策并由此获利。从该定义当中我们得知,其实是两个条件决定是不是控制,一是能不能决定,决定什么,决定另一家企业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什么是财务政策?企业的筹资、投资和股利分配政策;什么是经营政策?主要指的产供销方面的政策。

二是是否可以此决定当中获利。其实后面这个条件若有若无,有点不言而喻。拥有控制权最终是要求利的,不求利,要控制何用,只是这获利是长是短,是有是无罢了。所以控制的核心在于能不能有决定权。有则是,没有则不是。那怎么样才会有决定权?最简单的做法是,拥有公司超过50%以上的股权,你所占股权占了多数,自然就能决定了。但在股权分散的今天,往往这个条件的满足是比较苛刻的,那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不能控制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能掌握企业的董事会,在董事会当中拥有多数表决权,能控制企业的管理层,无论通过控股,还是控制人,总之,若能藉以此决定企业的各项决策,那就能形成控制。从这个意思上来看,有没有持有大多数股权其实并不是必要条件,而是充分条件。

第二个概念,与控制相关,叫做共同控制。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共同控制也就是共同决定企业的重要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这种控制的方式可以是共同控制实体,也可以是共同控制经营。比如说,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一家C公司,各占一半的股权,显然A公司与B公司是共同控制着C公司。

第三个概念,重大影响。重大影响顺着上面的思路往下走就好了,重大影响是通过参与相关的决策来实现的,同时又不能是上面的两种方式来施加影响。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上面的控制和共同控制都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然的。而这里的重大影响其实当然说的是除了两面两种方式之外的情形。所以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有了以上三个概念,我们就能来定义关联方了。一句话就概括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可见关联方的概念分为两层:一层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另一层是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根据这个概念,准则的第四条列举了构成关联方的十个方面,这里罗列于此: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以上的10种情况大概可以作一个分类,前面5种其实是对上面的三种构成关联方的情形作了细分;中间的2种其实是说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表现;最后三种说的是关键人物对企业实施的控制。

在此还要一提的是,控制是可以传导的,也即A控制B,B控制C,最终我们可以说A控制了C;但是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不具有这种传导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关于什么关联方,似乎是一清二楚的。但是实际上在现实当中并非如此简单。有时候准则当中的漏洞以及经济的实质情况往往与显示的现象并不相同。兹举一例。一家公司拥有一家海外公司60%的股权,但因为它无法参与这家海外公司的董事会,也无法决定该公司的主要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算不算控制?再举一例:一家公司A持有另一家公司B 15%的股权,从股权比例来看,连重大影响都说不上,但是如果我告诉你这家公司A就是B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你如何看?算不算控制或者说重大影响?这一切恐怕准则当中并没有完全解决。

二、关联方交易

确定了关联方关系,我们来讲一讲什么是关联方交易?这一概念简单,无外乎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吧。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关联方的交易并不仅仅限于要发生交易的金额。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都属于关联方交易,这个行为本身不一定涉及价款。具体来说,有11种: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从中可以看出,不仅仅销售或劳务的一般交易是关联方交易,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等一些特殊的经济行为也算关联方交易;项目转移、协议、一些结算甚至高管层的薪酬都是了。

三、关联方披露

这一讲我们的题目叫关联方披露,那我们就来最后看一下,在我们财务报告当中到底要披露关联方哪些方面的内容。这一点不需要过多的解释,我们就把准则当中的规定贴在后面吧。披露的规定有四条。

第九条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这一条是关于形成了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这一条说的是关于关联方交易应当披露的方面。

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这一条其实是重要性原则在关联方披露准则的反映了。

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这一条说的是,在关联方交易当中比较少见的现象,也就是关联方交易可能是公平的,这公平可能实质就是如此,也可能是正好公平。但这种情况不容易发生,若是经常发生,大概我们就不需要关联方的会计准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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