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长期负债

2023年11月10日16:08:54100

长期负债与流动负债的区别只在于时间,即一个长,一个短,这个分界线上一讲说过了,就是以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为限。其实从正常的经济业务的角度来看,是后一个划分是更加合理的,因为一个营业周期终了,资金正好形成完一个周转,能在这一周期内循环完毕的负债自然是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一般只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长期借款,比如从银行当中借个三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借款;二是长期债券,债券的存续期一般是超过一年的,但是债券如果可以在资本市场地自由买卖,那么债券也可以是短期持有的;三是长期应付款,这一般是指民间的相互借贷所形成的长期应收应付行为,最常见的是融资租赁。

从准则的角度来看,在我们的准则当中有两个准则与之相联系,一个是借款费用,一个是债务重组,其实后者我们只能说是间接联系。后面我们会分两节分别展开讨论。

第一节 概述

先说一些一般性的问题。第一讲我们讲过会计平衡公式,说过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说过负债其实是企业的一项资金来源,而负债作为一项资金来源最主要的内容就是长期借款以及应付债券了。也即通过向银行借钱或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集到企业所需要的资金。这可见这一章的重要了。

基本的会计处理说一下,其实简单,借钱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借款;发行债券获得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债券。还钱时,将借贷方向交换一下就行了。这是最基本的处理了。复杂的地方在哪,其实在于利息的处理。

借钱有利息天经地义,但个中的理由是什么呢?这个答案其实上个世纪初就由大经济学家费雪(Erving Fisher)解决了。利息是因为你要提早享受而要付出的代价,或是想取得投资报酬而推后消费所造成的。利息除以本金后会形成利率,而这利率其实是资金的价格:对借钱的企业来说,是需要付出的资金成本,对于放钱的企业来说,就是一笔利息的收入,或者称为其抑制自身消费参与投资所要获取的补偿了。

其实利息的会计处理也不复杂,这利息费用对于企业来说其实是一笔融资费用,大凡融资费用在我们会计的科目中是有一个统一的“财务费用”来对它进行处理,所以把某一期间的利息费用计算出来(现在银行一般是半年结一次息),将其列入到财务费用当中,未付时当作一笔应付利息,支付时再用银行存款支付了。

对于应付债券,也涉及到利息支付。其处理与前面的长期借款的处理是相似的。不同的地方在哪呢?这也是应付债券会计处理的难点所在。在于发行债券时存在着折价溢价时的处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一般来说,发行债券存在着一个时间间隔,即确定发行方案和真正实际发行往往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间隔,而这个间隔的时间段,往往市场风云变幻,市场利率往往有比较大的变化。这样我们在最初时确定债券发行的利率时可能是参考了当时的市场利率,但一段时间之后等真正发行时,市场利率已经变化了。这样,我们因为不能改变当初确定的利率,就只能仍然按照票面的利率来支付债券利息了。但基于实质重于形式,我们不应该认为按票面利率支付的债券利息就是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因为企业真正负担的利息其实应该是市场利率乘以债券余值后的结果,这才是我们要确定的企业真正负担的财务费用。这样就存在实际负担的财务费用与支付的利息之间的差别了,这差别可以前者大于后者,也可以是后者大于前者。孰大孰小,取决于在当初发行的时候债券的发行是溢价还是折价发行。如果是溢价发行,意味着发行的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这样企业才可以把发行价定得高于面值,相当于企业先得更多钱,然后在后面付利息时我比市场付得多。也就是说,这后面多付的利息相当于前面已经通过溢价发行收回来了。在这过程中,对于发行债券的企业来说,还是债券持有者来说,其收益应该是与债券平价发行是一样的。理论上是不应该有区别的。对于折价发行来说,情况就正好相反。这一点大家可以自己推理一下。

折溢价的会计处理关键在于对债券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还是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吧。假定企业发行债券,面值是1000元,票面利率是8%,而发行时市场利率是10%,通过计算其中的全部利息差额,只能折价发行,这个数据可以算得精确,我们这里只推理过程,假定发行价是X,这X会小于1000,这样的这里的折价总额(假定只发行1张债券,简化处理)为1000-X。从上面的提供的数值当中,我们可以得到企业以后每年要支付的利息是1000×8%=80,这是我们要登记的应付债券利息了;而实际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是拿实际的发行价去乘以实际利率,即X×10%=0.1X,这财务费用从上面的逻辑推理中我们知道是一定会大于应付债券利息的。因为企业是折价发行,我先少得了,那我实际支付的利息就应该小于实际的财务费用了,要不然企业就亏了。那么这80-0.1X就是当然需要去摊销的折价的一部分了。很明显,通过理论计算出来的发行价一定会确保我们最后折价额全部摊销完毕,从而形成一个完美的循环。需要最后一提的是,摊销的折价是在不断增加的,因为后面的每一期计算出来的折价额要不断地累计到发行价上去,只到最后累计到面值金额为止,这时,正好发行期完毕。会计的处理过程如下:

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X

借:应付债券——折价 1000-X

贷:应付债券——面值 1000

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时:

借:财务费用  0.1X

贷:应付债券——利息 80

贷:应付债券——折价 0.1X -80

注意以后每一期财务费用在变化,而应付债券——折价也在变化。下一期的财务费用的计算公式应该是这样的,财务费用=(X+0.1X -80)×10%=0.11X-8,此时应付债券——折价=0.11X-8-80=0.11X-88;后一期继续这样处理直到最后一期。

最后归还本金

借:应付债券——面值

贷:银行存款

最后一期的付息处理可以与上合在一起,也可以单独处理,个人认为单独处理更加简明一些,虽然处理分开后要多做一笔分录。

第二节 借款费用

基本的感觉是,借款费用不外乎就是利息费用。的确如此,借款费用主要就是利息费用。这是借款要付出的代价,当然可能也包括一些别的中介费用、介绍费用甚至贿赂费用等等。但在正常的资本市场中,利息费用应该是主要的费用了。而这利息费用对于银行来说就是一笔主要的收入来源了。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这利息费用就是资本成本了。既然借款费用如此简单,为什么还要费着劲制定一项专门的会计准则来对其进行规范呢?

翻看第17号的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读来读去,通篇其实都在说的其实就是一件事——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让我们细说一下吧。

借款费用,当然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其他成本包括折价、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汇兑差额。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要进行资本化,计入到相关资产成本当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从这个定义所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并不仅限于长期资产。而定义当中的相当长时间到底多长就要求助于准则指南了,不太清楚到底是多长。但是实际购建或者是生产的时间应该会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相当长时间是指这各项资产形成的时间,而并非资产的使用期限,所以存货在这里是不冲突的。

借款费用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可以资本化呢?准则给出了答案。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是很稀疏平常的规定。不过这三项要求是同时满足才可以开始资本化。

资本化的金额应该如何确定呢?首先要确定借款本身的性质。对于某项资产的构建来说,借款本身就存在着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之分。对于专门借款来说,应将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实际利息作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显然这是专门借款全部当期使用的情况下是这样的;如果专门借款并未全部使用,就应该把未使用的专门借款所产生的收益减去,这是很自然的道理。对于一般借款来说,当然是指用于资产购建或生产当中的一般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金额该如何确定呢?显然我们要比较一下累计资产支出和专门借款金额,显然若前者大于后者,这差额就意味着我们使用了一般借款,根据这些借款本身的使用期限,我们将它们从时间上进行加权平均,再将这得到的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这样我们就得到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以上两者所发生的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显然不应该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要不然这资本化的金额就不合常理了。

第三、资本化的期间该如何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这个期间,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这个答案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是暂停资本化是什么意思?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暂停资本化。停止资本化,则是指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应该停止资本化。暂停资本化意味着中断的资产购建或生产又开始活动,资本化也就继续开启。所谓资产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也有明确所指。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加以判断:一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二是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三是资产本身的支出已经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对于整体完工和分别完工问题,如果分别完工不影响其分别使用,那么这分别完工的资产应该停止资本化;如果分别完工会影响其整体使用,则应该在资产整体完工时才停止资本化。

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已经说完了,最后作一个小小的总结:资本化是指将借款费用计入到所购建或生产的资产成本当中,而不是列入当期损益。资本化借款费用首先要区分是专门借款还是一般借款,一般借款确定是用于资产购建或生产的,其借款费用也应该进行资本化。资本化的期间是指资产的购建或生产之始到最后完毕,中间如果有中断,应当中止资本化。资产购建或生产完毕后应当终止资本化。

第三节 债务重组

之所以把债务重组放在长期负债的第三节来说,是因为债务重组一般来说与长期负债有关联,或者说,债务重组一般是由长期负债所引起的。债务重组当然是有了债务才有可能发生的。重组,重新组合。可以有这个意思,但对于债务来说,不太恰当,重新安排这意思正好。债务重组就是债务的重新安排。这是字面上的意思,准则当中对债务重组下了定义,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这个定义是个狭义的定义了。我们从字面上所知的债务重组显然就是广义的了。债务的重新安排,为什么要重新安排,当然是因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了,重新安排并不一定意味着有让步,可能是延迟支付,也可能是其他。准则取狭义,个人觉得并不太恰当,因为真正发生债务重组时,我们往往把没有作出让步的债务重新安排也认为是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为什么会存在?从上面所知,这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摆明了是债权人吃亏的事,为什么债权人还要接受呢?答案当然是因为债权人也是不得已,因为如果债权人还是要求全部偿还,处于财务困难的债务人无能为力,要不然只能宣布破产清算,这样可能债务人清算其财产也仍然不足于清偿债务。反而是债权人放债务人一条生路,实施债务重组,作一点让步,帮助债务人度过难关,反而有可能债务人闯过难关后,能顺利地偿还债务,进而也让债权人得益更多。所以在变幻莫测的市场当中这种债务重组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的。

债务重组怎么进行?也就是债务重组的方式。想来想去,其实只有三种,一是以资产来清偿债务,比如说拿企业的产品来抵债;二是将债务转为资本,也即债权转股权;三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什么债务条件,不外乎就是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利息、偿债时间等等。如果要说出第四种,大概也只能是以上三种的组合了。针对这三种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我们会计上的处理方式就大为不同了。而这不同我们要从债务人和债权人两方分别来看。

准则大概也就从这两个方面分别展开。先说一个共同的要处理的问题,就是重组收益和损失怎么处理。从上述的定义所知,一般来说,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将会有利得,而债权人一般会有损失。这利得和损失一般是计入到与日常经营没有关系的营业外收入或支出当中。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前面说了,这三种不同的重组方式,处理不一样。这里也就要分开来说。以资产来清偿债务。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资产的价值怎么来计量,是用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对于这一点,从常理来讲,很容易明白,当然是选用公允价值。或者称现行价值。现在这资产值多少钱,相当我拿这来抵债,债权人看中的当然是资产现有的价值。如果这一点确定,那么,所用来抵债的资产如果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一般来说肯定不一致),该怎么办?显然要进行处理,要不然账不会平。这差额就要处理完毕,这差额根据资产的种类不同,计入的会计科目不一样,不过最终都是计入当期损益了。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来说,是面临着资产的清理,对于以存货来抵债来说,就视同销售一样处理。以股权来抵债的,也存在着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差额问题,这个问题遵照股本的处理就行了,即计入资本公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就按重组安排后的应偿还金额的现值来入账。以组合方式清偿的,债务人就依次按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剩余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中。这顺序的安排显然是一个资产流动性的顺序了。三种方式的处理其实简单,复杂的地方可能是在如果在债务条款当中涉及到或有应付金额,则应该将此应付金额作为预计负债来处理,这当然是谨慎原则的应用了。而下文我们会看到,准则当中是没有对于债权人这种或有应收金额的规定的,这种明显的不对等其实也是谨慎原则的应用了。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正好相对,基本上类同,当然科目是不一样的,只是处理的过程相映成趣。有两点大不一样。第一点上面已经说了,就是或有应收金额的处理,其实是不予以考虑;第二点是债权人一般是计提了减值准备的,那么在发生债务重组时就要就不应该把债务重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应该先拿减值准备去抵,抵不尽再作为一笔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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