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之:不良贷款证券化原理和对利润影响的探讨》一文中分析了不良贷款证券化对利润的影响,并指出不良贷款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利润是不利的。本文将分析不良贷款证券化对商业银行不良率的影响。
本文仍采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之:不良贷款证券化原理和对利润影响的探讨》一文中的案例(注:案例数据是在实际案例上修改后的虚拟数据,考虑到各证券化业务无论是结构还是后续清收数据基本相近,虽是虚拟也具备一定参考意义。感兴趣的朋友在实践中可用实例替换进行检验,数据可从中国币网https://www.chinamoney.com.cn等公开渠道下载)。
2023年10月10日,某银行发行了一单以个人信用类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该证券化业务从年初就进行准备,并于2023年5月11日(即封池日,封池日也是证券化产品的初始起算日)进行了资产封池操作(封池的“封”体现在确定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金额和笔数,即不论后续贷款是否因借款人偿还或其他随时间推移的金额变化,都以封池日的金额和笔数为准)。10月10日(“发行日”或“簿计建档日”)银行正式发行证券化产品(即正式出售证券化基础资产)。从5月11日(封池日)至10月10日(发行日)这段期间叫做“过渡期”(4个月左右)。根据规则,如证券化产品发行成功,则基础资产在“过渡期”内的回收款就属于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
该证券化基础资产——信用类不良贷款在封池日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如下表:
即:基础资产封池日本息费合计12.00亿元(其中:本金11.10亿元,利息和费用0.90亿元)。预计这些不良贷款在封池日后的2-3年内能收回2.37亿元。该银行以以上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1.82亿元证券化产品(其中优先档1.41亿元,次级档0.41亿元)。
由于银行需要至少自持5%的证券化产品,因此该银行实际发行证券化从投资人处获得的投资款为1.729亿元(1.82*0.95%),并持有0.07亿元(1.41*0.05%)优先档和0.02亿元(0.41*0.05%)次级档。
根据证券化产品的设计,该银行后续以贷款服务机构的身份继续催收不良贷款,并将催收收回的款项在扣除其服务费后的大部分款项交给证券化的投资者,作为投资者投资的回报(根据预测,该基础资产在2-3年内可以催收回2.37亿元)。
根据受托机构披露的信息,该证券化产品后续实际清收信息明细整理如下表(单位:亿元):
注:上表中部分期间本期收回金额+上期累计金额可能与本期累计金额有一定出入,主要是该证券化产品对外公布数据即如此。虽然本文数据进行了权重调整,但基础数据如此,因此也无法调到数据完全对上。
根据上表:
①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过渡期”内约清收回1.05亿元回收款(占证券化投资款的60.73%)。
②证券化发行当年清收回1.35亿元回收款(占证券化投资款的78.08%)。
③证券化发行一年内清收回2.045亿元清收款(远超过证券化1.729亿元的投资款)。
一、不良贷款证券化如何实现降不良
将11.10亿元不良贷款通过证券化产品出售给投资者并获得1.82亿元投资者投资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款。不良贷款为什么能出售获得1.82亿元投资款呢?主要是后续这些不良贷款预计能收回2.37亿元。相当于银行通过证券化“提前”得到了1.82亿元不良贷款的清收回款。
通过以上操作,银行(因出售)减少了11.10亿元不良贷款,并相当于“提前”获得1.82亿元清收款。但银行还需要对11.10亿元本金和出售不良贷款收到的1.82亿元款项间的差额(9.28亿元)进行核销。
可见通过证券化方式处置11.10亿元不良贷款,实际可以分解为通过核销降低9.28亿元不良贷款和通过“提前”现金清收降低1.82亿元不良贷款实现的(不做证券化能否“提前”获得请收款呢?请继续看下文分析)。
二、“提前”获得清收回款是真“提前”了吗?
以前述案例来讲,1.82亿元投资者的投资款是在10月10日(发行日)才收到的,且由于银行需要自持5%的证券化产品,银行当日“提前”收到的投资款只有1.729亿元。
然而,该证券化产品在“过渡期”(5月11日至10月10日)实际大约已经收到了1.05亿元回收款(占1.729亿元投资款的比例高达60.73%)。这部分款项虽是银行清收回的,但需要支付给投资者。因此银行在发行日“提前”收到的投资款只有0.679亿元,即不做证券化银行在发行日其实也能获得60.73%的清收款(当然银行会作为服务机构对1.05亿元的清收款收回服务费,但这个是影响利润的因素,前文已经分析了对利润其实也是负面影响的。本文只分析对不良率的影响,因此只分析现金流的绝对值。即只比较不做证券化在当年是否可以收回比证券化所谓的“提前收到的清收款”更多的款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证券化基础资产实际清收回款有1.35亿元(即不做证券化银行在当年其实也能获得78.08%的清收款)。当年(2023年)通过发行证券化收到的投资款(1.729亿元,如果把这投资款看做提前的清收回款)确实高于当年不做证券化的清收回款(1.35亿元)。因此从“清收”角度来看,做证券化当年确实比不做证券化多清收回0.379亿元(1.729-1.35),即当年做证券化比不做证券化多降低0.379亿元不良贷款。
但是如果以一整年看呢?根据实际清收数据,自封池日起的一整年内(即2023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0日)大约的清收回款有2.045亿元,即不做证券化该基础在12个月内的清收款是远远高于证券化的“提前清收回款”;其实在10个月多一点(即2023年5月11日至2024年3月31日),该证券化基础资产就收回了1.82亿元。即假设该笔证券化产品是2023年3月31日前进行封池,则当年实际清收回款就大于通过证券化提到的“提前清收回款”。那么在假设当年都核销9.28亿元的情况下,做证券化只降低了11.10亿元不良贷款,而不做证券化降低的不良贷款则大于11.10亿元(即9.28亿元核销+大于1.82亿元的清收款),因此做证券化降低的不良贷款还不如不做证券化降低的不良贷款。
当然,前一段落要求是一整年。如果银行就是在4月份及以后发行证券化呢?那确实对当年比不做证券化能降低更多不良。因为做证券化降低11.10亿元,而不做证券化降低小于11.10亿元(即核销9.28亿元+小于1.82亿元的清收款)。但这也仅限第一年,一旦每年都发行证券化产品(即产品滚动发行起来),后续年份做证券化对不良的降低又不及不做证券化了。比如A证券化产品(封池日本金11.10亿元)于2020年年中封池,发行时收到的投资款是1.82个亿,其基础资产在2020年的清收款是1.35亿,在2021年是1.30亿元,并当年赎回;该银行2021年-2023年又分别发行了一个与A产品有同样后续现金流的B、C和D证券化产品。四个证券化产品各年清收回款现金流列示如下表(单位:亿元):
从上表可见,第一年做证券化处置了11.10亿元不良,如不做证券化则仅能处置10.63亿元不良,因此第一年做证券化是有利于不良降低的。但第二年至第四年做证券化均仍仅处置了11.10亿元不良,但不做证券化则能处置11.93亿元,因此做证券化反倒不及不做证券化处置不良更多。
注:由于仅分析对不良的影响,因此不考虑所谓的服务费等利润的影响情况(其实对利润的影响也是不利的,这个在前文已经分析过),只分析现金流的情况。并假设不做证券化也可以核销9.28亿元(即差额部分)。
三、为什么不直接核销呢?
在第二部分的分析中是有个前提假设的。即证券化的9.28亿元差额核销部分,在不做证券化时也能核销这么多。
那这个假设是否成立呢?
乍一看可能有点问题。因为核销是有非常严格条件的。如果不做证券化,这些不良贷款是达不到核销条件,是无法核销的。粗一看好像有道理。但个这“道理”是建立在银行只有这11.10亿元的不良贷款前提下的。实际银行这一类产品的不良贷款是远大于11.10亿元。也就是说即使做证券化的这11.10亿元不良贷款不符合核销条件,银行完全可以在众多的不良贷款中找到同等金额且符合核销条件的增量可核销不良贷款的。
所谓增量可核销不良贷款是指除了银行平常在做核销外的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
只要银行能找到符合核销条件的与做证券同等金额的不良贷款,那么其做证券化对不良的处置就是不划算的,是不利于降低不良的。
此外,也正是由于做证券化差额核销部分大部分是不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但由于做证券化需要核销差额部分,因此银行其实把拨备消耗在了这些不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上,从而大量消耗拨备,最终导致做证券化对银行利润产生大额负面影响(正如前文《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之:不良贷款证券化原理和对利润影响的探讨》所述)。
四、放弃了风险分类上调的收益
证券化对不良贷款余额的负面影响还在于放弃了基础资产后续的风险分类调整收益。
一旦证券化,其基础资产就不再属于银行。而银行为了确保证券化产品能及时偿付投资者,往往选择将相对“优质”的不良贷款装入证券化的池子。而这些相对“优质”的不良贷款(特别是个人类不良贷款)中的一部分其实后续风险分类是可以从不良调整到非不良状态的。
也就是说除了前面指出证券化处置不良金额是可以通过“核销”加“清收”代替,甚至不如“核销”加“清收”外,证券化放弃了后续基础资产风险分类上调到非不良状态对不良的降低作用,而不做证券化这部分也能一定程度上实现降低不良余额和不良率。
综上所述,从银行证券化产品后续实际清收回款看,部分产品当年清收回款就大于证券化的投资款,达不到证券化“提前清收”效果。如果以一整年看,多数产品12个月内的清收回款就达到甚至超过了证券化“提前清收”效果。更何况如果银行每年都发行证券化,后续年份的清收回款合计更是超过了证券化“提前清收”效果。更不要说证券化因此不做证券化,在后续年份自己清收更能降低不良贷款余额。
由于证券化需要对差额部分进行核销,而证券化了的基础资产多数不符合核销条件,因此证券化使银行将拨备消耗在了不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上,一方面限制了其他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核销,另一方面大量浪费不必要的拨备,继而大幅影响银行利润。
因此证券化降不良的作用是一种“假象”,不仅成本高,且理论和实践上,多数证券化产品完全可以用“清收”+“核销”的方式实现同等效果。
注:本文主要以信用类不良贷款证券化为例进行的论证,抵押类不良贷款证券化的逻辑本质上与信用类相同。不同的是信用类不良贷款证券化的清收款在12个月内基本就达到发行收到的投资款,而抵押类的需要4-5年。但一旦每年都做证券化业务(即滚动发行抵押类不良贷款证券化),在大概第四年起抵押类不良贷款证券化当年收到的投资款也将达不到全部存续产品在当年的清收款,也即比不上自己清收获得的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