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雪梨案看直播带货行业常见避税方式及税务风险

2023年2月10日16:17:01143

截至2021年12月12日,直播带货网红雪梨(朱宸慧)及其经纪公司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另一主播林珊珊的淘宝店铺及微博、抖音等社交账号均被“冻结”或封禁。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下称“杭州税务局”)于2021年11月22日发布信息称,朱宸慧、林珊珊两名主播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为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一、案件情况

根据杭州税务局于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和《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经查,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朱宸慧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杭州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二、偷逃税方式

本案属于主播个人以转变收入性质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通过改变个人收入性质,把劳务所得转为经营所得,从而适用更低的税率来实现偷逃税,这是主播带货行业及文娱行业高净值人群常见避税手段。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中国对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比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主播个人直接在任职公司领取高额薪酬或者以个人提供劳务名义直接领取高额报酬,应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年度收入超过96万元的部分应适用45%的税率)。为避免高额纳税,其将本质上属于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款项,通过虚构的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业务合同,支付给主播个人设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经营企业所得名义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年度收入超过50万元的部分应适用35%的税率)。同时,在款项留存个人独资企业期间,主播还可以报销、经营开支等费用化的手段降低所得额。

三、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朱宸慧、林珊珊两人偷逃税款金额巨大,已构成犯罪,但因其是初犯,且在税务机构追缴后,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根据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综合考虑到两人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按照违法金额的一倍处以罚款,是从轻处罚。

四、行业征税难点

判断个人收入性质,从而适用合适的税率,这是税收征管的关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看,“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甚广,而“经营所得”的范围也是包罗万象,甚至两者之间多有重复。

2021年4月,国家网信办等七部委共同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是目前直播带货行业的主要监管法规。根据该办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参与主体包括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网络主播属于上述办法中的“直播营销人员”,是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在现实商业中,网络主播的收入构成比较多元,而且,不同商业模式下,主要收入构成也差异较大。比如,可以约定主播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提成收益,也可以约定包销;此外,主播收入可能还包括营销服务、品牌宣传相关的广告费,有些明星主播可能还收取“摊位费”。对照上述法规,不同商业模式下的收入有可能认定为不同性质的收入。

网络直播属于新兴行业,财务主管部门尚未颁布针对该行业的特定会计核算制度,目前实践中缺乏标准化的会计处理行业规范。从业人员依法纳税的难度较大,主管部门核查的难度也很大。

五、点评及建议

从宏观政策角度看,加强税收监管、促进税收公平是税务部门的政策取向。2021年3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依法要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同时,今年中央提出了新时代下“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税收是调节财富的主要手段,税务部门为了落实中央政策,必然会采取更多和更大力度促进税收公平的措施。近期,税务主管部门已经在开展针对文娱、直播领域的综合治理行动。

在此背景下,原来被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避税”手段,可能面临被认定为“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因此,相关市场主体需要结合宏观政策变化重新审视和调整自己的纳税行为。

从微观角度看,税务执法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往往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就直播带货而言,无论不同商业模式下个人收入性质如何难判断,如果朱宸慧、林珊珊仅各自在杭州本地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而且实实在在地开展经营活动,那处罚结果可能是另外一个版本。但是,你在不同省份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就很难不让人怀疑这是“经营实体”还是避税工具的“空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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