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设立AIC子公司可能一场空?理性认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2025年8月26日10:35:5225

早在2017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就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近期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也纷纷表示将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一时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热度再起,大有掀起银行业新设机构之风。

兴奋之余,我们还是要理性认识一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英文名为Asset Investment Company,简称AIC公司,是一个非常有中国特色的非银金融机构。其源起于2016年《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企业股权投资(即银行不能主动去投资企业的股权。目前部分银行持有一些公司的股权大多是这些公司不行了,以股权抵偿给其欠银行的债而形成。这属于银行“被动”持有。且即使是“被动”持有,监管也要求银行尽快处置这些股权),因此“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必须通过除银行以外的“实施机构”施行,即银行先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再由实施机构将该债权转为标的公司的股权。

谁可以是“实施机构”呢?

其实很多公司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均可以充当“实施机构”。但银行自身不行,为了使银行也能“间接”做“实施机构”,监管发明了“AIC公司”,由银行出资成立的子公司——“AIC公司”来承接银行的债权,即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AIC公司(可以是其他银行的AIC公司,即所谓交叉债转股),再由AIC公司将该债权转成对标的公司的股权。AIC公司就这样诞生了。

还要再说明一下的是以上所说的“债转股”都是指“银行债权转股权”。

如果不是“银行债权转股权”,而是“非银行债权转股权”,比如把A企业欠B企业的债转成股权,或把A企业欠职工的债转成股权,那应该不需要所谓的“实施机构”,或者说谁都可以是实施机构。对“银行债权”特殊对待主要可能是考虑“银行债权”多指贷款,而贷款转让给“别人”,就涉及这个“别人”从事了贷款业务(或者至少在转股之前短暂从事了贷款业务),而“贷款业务”是需要资质的,不是谁都可以干的。

由此可见,AIC公司(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业务的实施机构。

1.AIC公司只是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机构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均可以充当“实施机构”(其实这些“实施机构”可能都懒得做这类债转股的实施机构,毕竟他们可以直接投资股权,没必要绕个弯来“债权转股权”),但由于AIC公司是银行的子公司,因此在这么多“银行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机构”中存在一定优势。

2.AIC公司是银行“间接”从事“股权”业务的子公司,银行自身不能从事股权,需要借道其子公司——AIC公司。

3.AIC公司从事的“股权”是“银行债权转股权”形成的股权,即AIC公司对标的公司股权投资的钱是要用于偿还“银行债权”的,不能做其他用途!!当然2021年以来政策也有所放松,即允许AIC公司从事“不以债转股为目的”股权投资,但这部分受到10%的比例限制。

基于AIC公司的以上特征

一、若只说股权业务,AIC公司毫无优势

在我国从事股权投资的公司多如牛毛,各类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私募公司、甚至一般公司和个人有闲钱也都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在这么多主体中,AIC公司只是芸芸众生,并没有特殊之处,甚至由于AIC公司是银行的子公司,基因中天生带有与股权完全不同的“债权思维”。从这一方面讲,AIC公司并无优势。

AIC公司的股权是“债转股”投资,即其投资的钱被投企业只能用于偿还债权,因此实质上只是改变了被投企业的资金结构,被投企业并没有获到增量资金支持,无益于被投企业补充流动性,也无益于被投公司扩大规模或扩大研发。而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投入的资金马上能给被投企业带来增量资金,因此AIC公司又处于劣势。

此外,AIC公司的“债转股”投资是“银行债权转股权”(监管文件表述是“转股债权标的应当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也就是AIC公司投资标的公司的钱只能用来偿还债权且仅能偿还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的债权,这使AIC公司的股权投资受限极大限制。特别是“投早、投小、投硬科技”这类企业可能大多是没有“银行类债权”的。这类企业的负债结构使AIC公司对这类企业的股权支持受到极大限制(因无债可还导致不能进行债转股投资)。这又使AIC与其他股权投资公司相比处于劣势。

所以说,若只说股权,AIC公司不仅毫无优势可言,甚至还受到很多掣肘。

不同于其他金融牌照是只有拿了牌照的机构才能做,因此天然因为拥有“牌照”而得优势。AIC公司这个金融牌照对于其他机构毫无吸引力,毕竟他们不需要这个牌照就能做股权投资,且不用绕“投资股权的资金要用于偿还银行债务”这个大弯,资金用途不受约束。

二、AIC公司如何破局

AIC公司是商业银行的子公司,如何破AIC公司在股权业务上的劣势之局,可以说是完全依赖于其母公司(即商业银行母行)对其的定位、协同和支持。

如放任其作为独立法人地位,任其发展,即使AIC公司努力在投研及人才等领域做到与其他优秀股权投资公司齐平,也由于前述掣肘,且出身于银行的“债权基因”,而股权投资风险明显高于债权投资,其必将“泯然众人”甚至“昙花一现”“花开凋零”。

商业银行一定要充分认清自己为什么要设立AIC公司。基于AIC公司的各种劣势,商业银行一定要清楚其设立AIC公司的目的是商业银行自己想做股权业务,而不是AIC公司想做股权业务,是商业银行受政策限制,自己做不了股权,想“借道”AIC公司做股权业务。AIC这个金融牌照只有对商业银行才有用,能让商业银行突破自己做不了股权业务的限制。

只有充分认识到以上设立AIC公司的目的,AIC公司和商业银行才能走出股权的劣势,真正实现“1+1>2”。

因此AIC公司的破局之道在于:

1.如何充分发挥并调动商业银行众多分支机构的优势。注意“调动”很重要,毕竟AIC公司自己没多少人,只有“调动”商业银行各机构和人员,才能让AIC公司在股权上“纵横驰骋”。

2.如何发挥商业银行众多客户资源的优势。商业银行有着众多客户,且这些客户都是有“银行之债”的客户,符合“银行债权转股权”的AIC主业。当然这还是离不开商业银行和分支机构。

3.如何发挥商业银行对行业判断的优势。商业银行经过多年业务沉淀,有着对各行各业相对较深刻的研究和判断,发挥其行业研究和判断的优势,使AIC能充分识别行业和客户风险,就能让AIC公司在这方面领先其他股权机构。

4.实现商业银行和AIC公司业务协同。联动商业银行债权(贷款)投资和AIC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多方面全方位实现对优质客户的支持。

5.充分争取监管政策,努力说服监管放宽“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股权业务,或至少突破“债转股”之“债”应是全部之“债”而非仅“银行之债”。

AIC公司这类商业银行的子公司一定要比其他子公司与商业银行自身关系要更密切。只有商业银行自身清晰自己设立AIC公司的真实目的,实现商业银行与AIC全面深入协同,AIC公司才能“宝剑出鞘”,真正发挥其对先进制造业的深入支持,真正实现商业银行自身在股权市场上有所作为!!

三、现实可能很残酷

“实现银行与AIC公司的全面协同,充分发挥并调动银行资源”可谓知易行难。

毕竟对很多单位来讲“协同”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早已是各单位纸面上的成绩。多数银行,特别是大银行早已经染上“大企业病”,别说母行与AIC公司的协同,母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部门墙”,总分行之间的“层级墙”,甚至部门内部处室之间的“处室墙”早已很厚很厚。

如若真是这样,AIC公司只能“自求多福”吧。

尽管如此,正如马云先生所说“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

附:五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组织架构及经营数据

  • 特别声明:本文由互联网用户自行发布,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
  • 本文链接:https://www.gpboke.com/42026.html